根據2016年2月3日財政局頒布的《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留抵等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應根據情況記入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項目。“應交稅金——待核銷稅金”等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應根據情況在資產負債表中列入“其他流動負債”或“其他非流動負債”。應交稅費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如未交增值稅、簡易計稅、金融貨物轉讓應交增值稅、代扣繳增值稅等,應在資產負債表的應交稅費項目中列示。
資產負債表中“應交稅金”項目的期末余額不能直接根據“應交稅金”總賬余額填列,而應根據其明細科目分析填列。應交稅金所屬的明細科目(壹般是與增值稅有關的明細科目)的借方余額不應列在應交稅金項目中,而應列在資產負債表的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中(視其期限而定)。“應交稅金”項目只列示“應交稅金”所屬明細科目的貸方余額。之所以這樣處理,是因為“應交稅金”明細科目的借方余額表明多繳的增值稅或待抵扣或認證的進項稅額,屬於資產,而“應交稅金”明細科目的貸方余額表明企業未交的應交稅金,屬於負債。資產和負債要分開列示,不能相互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