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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減值準備概述

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

在建工程減值準備是指企業對在建工程計提的減值準備,是在建工程預計發生減值時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如長期停止施工且預計三年內不會重新開工的在建工程,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

2006年初,我國正式公布了新會計準則,並於2007年6月65438日至10月65438日在上市公司正式實施。在這場歷史性的會計準則變革中,資產減值準備的變化成為理論界關註的焦點。新《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規定,“存貨跌價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自2007年起提取後不能轉回,只能在相關資產處置後進行會計處理。這主要是為了防止企業通過提取和沖回減值準備來調整利潤。(另外,根據《註冊會計師》2012版教材《會計學》第三章、第三節存貨計量中的規定和案例,“存貨跌價準備”可以反推。)

在新會計準則中,未在會計科目表中單獨設置“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和“工程材料減值準備”兩個科目,但在解釋“在建工程”科目時,提到也可以設置“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和“工程材料減值準備”科目,即由原來的壹級科目減為二級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