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章組織結構和職責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五章入學規則
第六章入學體檢標準
第七章新生註冊與審核
第八章收費標準
第九章資助學生政策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和申訴
第二章XI附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確保夏季高考順利招生,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全面貫徹落實《教育部關於進壹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的通知》(教函[2007], 國務院、廣東省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平選拔、公開程序、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校概況
第三條學校名稱:中山職業技術學院。
第四條學校國家標準代碼為14066。
第五條學校地址:廣東省中山市東區艾博七路25號,郵編528404。
第六條辦學層次:高等職業學院(學院)
第七條辦學性質:公立高等學校。
第八條學校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學校主管單位:中山市人民政府。
學校業務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畢業證書: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並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取得規定學分,達到畢業(畢業)條件的,授予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畢業)證書。發證學校名稱:中山職業技術學院,證書類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結業)證書。休學的學生將視情況發給副學士學位證書或現實學習證書。
第三章組織結構和職責
第十壹條學校應當成立由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和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招生政策,負責確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招生就業辦公室是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起草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和實施細則,編制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招生,處理招生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相關考試命題規則,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學校成立由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全過程進行監督。錄取期間將成立信訪小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和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廣東省內學校的錄取批次為專科批次,其他省(區、市)按各省(區、市)批次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學校招生計劃及相關要求以各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
第十六條學校與本科院校聯合開展“三兩階段本科協同育人工程”。我校“三兩階段高考協同育人工程實驗班”通過廣東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與我校其他專業同批次招生,單獨編碼招生,單獨安排班級。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生按五年制人才培養方案要求完成三年高等職業教育,全部考試合格並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取得普通高職(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實驗班學生經調劑選拔考核合格,進入對接本科院校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習兩年。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者,可獲得對接本科院校的普通本科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非實驗生不得轉入試點專業實驗班。對接院校和專業見下表:
序列號
試點高職專業名稱
本科院校名稱
對應本科試點專業名稱
1
電子信息工程技術
韓山師範學院
電子信息工程
2
電子商務/電子商務
肇慶學院
電子商務/電子商務
三
物聯網應用技術
肇慶學院
物聯網
四
工業分析技術
肇慶學院
化學
五
模具設計和制造
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
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專業
六
電氣自動化技術
電子科技大學中山學院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
七
家具藝術設計
中山大學南方學院
公共藝術(室內設計)
八
產品藝術設計
中山大學南方學院
公共藝術(室內設計)
九
動畫制作技術
中山大學南方學院
數字媒體藝術(遊戲動畫)
10
服裝和服飾設計
嶺南師範學院
服裝和服飾設計
11
企業管理
華南師範大學
電子商務(職業教育教師)
第五章入學規則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制度,嚴格遵守教育部和省(區、市)招辦的有關政策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的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全面衡量其德、智、體、藝能力。
第十八條在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內,在確保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按文科、理科、藝術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在廣東省,報考普通專科層次的普通專業,文科考生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的物理、化學、生物三科考試,理科考生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的思想政治、歷史、地理三科考試,且所有考試均須取得等級成績,至少1科目須達到C級或以上。具體要求以當年廣東省錄取文件為準。
第二十條在廣東省,報考專科層次美術專業並參加文科、文化課高考的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的物理、化學、生物考試,參加科學文化課高考的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的思想政治、歷史、地理考試,且至少有兩科成績達到D級以上。
第二十壹條在實行平行誌願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誌願招生規則和學生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二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體檢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最低分數線,並符合學校備案要求的情況下,按照本人成績、專業誌願和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三條文理類專業評分時,按照各省(區、市)的規則,實行“專業誌願優先”的原則,按照考生填報專業誌願的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考生總分相同時,根據考生排名、綜合素質評價、學業水平測試成績擇優錄取。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學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對於無分數排名的省(市),當考生總分相同時,按普通高考順序和分數由高到低錄取:文科類為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理科是數學、語文、外語、科學的結合。
第二十四條美術統考專業定級時,按照各省(區、市)規則定級後,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實行“專業誌願優先”的原則,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誌願順序從高到低錄取考生。當候選人總分相同時,按候選人排名擇優錄取。考生排名相同時,按技術科目統考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錄取。技術科目統考成績仍相同時,按普通高考語文、英語、文科/理科綜合、文科/理科數學成績錄取。對於無成績排名的省(市),當考生總成績相同時,按技術科目統考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錄取。技術科目統考成績仍相同時,按普通高考語文、英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文科數學/理科數學成績錄取。
第二十五條我校報考英語(學分互認)、會計(學分互認)等學分互認專業,只接受專業誌願。
第二十六條考生填報的專業誌願未全部被錄取的,如有專業調劑的,按照考生投檔總成績由高到低依次調劑至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不服從調劑,或服從調劑但不符合計劃內專業空缺相關要求的考生,予以辭退。
第二十七條學校公共外語教學是英語,非英語語言的考生需要慎重申請。
第二十八條關於加分或照顧錄取的政策,執行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加分和分數線。加分適用於投檔和專業定級。符合國家和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優秀錄取條件的考生,同等條件下由學校優先錄取。對考生學習成績的要求按照各省(區、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入學體檢標準
第二十九條學校錄取考生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取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乙肝檢查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於殘疾考生,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的,正常錄取。
學校招生專業對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三十條新生入學後,學校依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取消乙肝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新生進行健康狀況復查。體檢不合格或經復查不適合所報專業者,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處理,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七章新生註冊與審核
第三十壹條被夏季高考錄取的考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納學費的報名手續。逾期不報到者,按放棄錄取資格處理。
第三十二條新生入學三個月內進行政治、文化、健康復試。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按規定取消資格。
第八章收費標準
第三十三條學校普通專業收費按照《關於調整公辦普通高等學校學費的通知》(粵發展改革委[2016]367號)和《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學分制收費管理辦法》(粵發展改革委[2016]366號)公布的標準執行。
1.普通專業學費:文科專業5250元/生/學年;理科專業6410元/生/學年;藝術類專業:10000元/生/學年;學前教育專業8000元/生/學年。
2.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費:旅遊管理(中澳合作辦學)專業學費18000元/生/學年;市場營銷(中澳合作辦學)、應用英語(學分互認)、會計(學分互認)等專業學費為19000元/生/學年,留學學費按國外合作學校規定的標準收取。
3.住宿:1000-1400元/生/學年。
第九章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四條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和申訴
第三十五條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聯系電話:0760-88269288和88268370。
傳真:0760-88268371
電子郵件:zs@zspt.edu.cn
學校網址:/
招生網站:/zs
第三十六條學校紀檢監察審計室負責對學校招生工作進行監督和監察,並受理相關投訴。
聯系人:丁雨桐
監督電話:0760-88365376
傳真:0760-88365376
電子郵件:zsjj0760@zspt.edu.cn
第二章XI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議通過,適用於2020年夏季高考招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由中山職業技術學院授權中山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就業辦公室負責解釋。本章程與國家和省(區、市)的規定不壹致的,以國家和省(區、市)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