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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前,出租房屋建築物的裝修費用發生的進項稅可以抵扣嗎?會計政策的基礎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不動產進項稅分期扣除暫行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15號)第二條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2016年5月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中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 以及1,2016年5月以後的在建房地產項目,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兩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抵扣比例為壹年60%,第二年40%。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和股份、清償債務等多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修房地產,屬於在建房地產項目。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融資租賃的房地產以及在施工現場搭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不適用上述兩年抵扣的進項稅額。

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在2006年5月1,2065438以後購進貨物、設計勞務、建築勞務建造新的不動產,或者改建、擴建、修繕、裝修不動產,使不動產原值增加50%以上的,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分兩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房地產原值是指取得房地產時的原始購買價格或定價。

上述抵扣兩年銷項稅額的外購貨物,是指構成房地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燃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和智能建築設備及配套設施。

參見《北京國稅改革熱點問題解答(三)》三。應納稅額的計算

1.原增值稅不得抵扣出租房屋及建築物的裝修費用。營改增後,這部分進項稅可以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嗎?

答:租賃房地產的裝修、改建、擴建收入未按房地產進項稅額分期扣除,且不屬於財稅[2016]36號附件壹第二十七條規定不能扣除的情形的,可以壹次性扣除。

因此,對於企業取得的自有不動產,應按規定分兩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經營租賃房地產的支出,可以壹次性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