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計工資、借款及管理費用-工資;貸款,應付給雇員的工資-工資;
2、實際支付、借入、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貸款、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應交稅費-代扣個人所得稅;
3.按月末賬戶上實際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申報納稅,向稅務機關報送後,借、繳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貸款、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第三十壹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稅或者免稅。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予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