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短期租賃和低值資產租賃,承租人可以選擇不確認資產使用權和租賃負債。如作此選擇,承租人應在租賃期各期按照直線法或其他系統合理的方法將短期租賃和低值資產租賃的租賃付款金額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1)短期租賃
短期租賃是指在租賃期開始日租賃期不超過12個月(1年)的租賃。即使租賃期限不超過12個月,帶有購買選擇權的租賃也不是短期租賃。
(2)低值資產租賃
低值資產租賃是指單項租賃資產嶄新時價值較低的租賃。
承租人在判斷是否屬於低值資產租賃時,應以租賃資產的全新狀態為基礎評估其價值,不應考慮該資產已使用的年限。
對於低值資產的租賃,承租人可以根據每次租賃的具體情況進行簡化會計處理選擇。低值資產還應滿足以下要求,即只有當承租人能夠從單獨使用該低值資產或與承租人容易獲得的其他資源共同使用中受益,且該資產與其他租賃資產不存在高度依賴性或高度相關性時,才能簡化資產租賃選擇的會計處理。
低值資產租賃的標準應該是壹個絕對金額,即只與資產處於全新狀態的絕對值有關,不受承租人規模和性質的影響,也不考慮資產對承租人或相關租賃交易的重要性。低值資產的常見例子包括平板電腦、普通辦公家具、電話和其他小型資產。
但是,如果承租人已經或者預計轉租相關資產,則不能將原租賃簡化為低值資產租賃。
值得註意的是,符合低值資產租賃的,並不意味著承租人通過購買取得資產的,該資產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