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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采用國際會計準則編制財報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縮寫IFRS),是指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編寫發布的壹套致力於使世界各國公司能夠相互理解和比較財務信息的財務會計準則和解釋公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前身為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主要是由日本、法國、德國與美國等會計團體發起[1],而中國亦在1998年加入。2001年4月,新成立的IASB決定保留並繼續修訂此前頒布的IAS,以後新制定頒布的準則則統稱為IFRS。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包括了《財務報告概念與框架》、由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在1973年至2001年之間頒布的的《國際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IASs)及其官方解釋《常設解釋委員會解釋公告》(Standing Interpretation Committee, SICs)和2001年以來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繼續頒布的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及其官方的解釋《解釋委員會解釋公告》(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Interpretations Committee,IFRSICs)以及其他技術總結和官方訂正文件。[2]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是壹系列以原則性為基礎的準則,它只規定了寬泛的規則而不是約束到具體的業務處理。到2002年為止,大量的國際會計準則提供了多種可選的處理方法;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改進方案是盡量找到並減少同壹業務的可選處理方案。準則還為通用財務報告中重要的交易和財務事件設定識別、計量、報告和披露標準。也可能為特定的產業設置特定的規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