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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控股股東的現金捐贈計入資本公積;接受非控股股東的現金捐贈計入營業外收入。政策依據是什麽。

1、政策依據是《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5號》第六條規定:

企業接受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或捐贈,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符合確認條件的,通常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

但是,企業接受非控股股東(或非控股股東的子公司)直接或間接代為償債、債務豁免或捐贈,經濟實質表明屬於非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應當將相關利得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

這就從財務角度遏止了關聯企業之間的利潤操縱。會計分錄是: 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等 貸:資本公積。

2、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5號》第六條的規定,會計分錄要看具體的行為實質。壹般情況是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

有確鑿證據表明屬於非控股股東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則,借:銀行存款? 貸:資本公積。

擴展資料:

企業接受現金捐贈的不同會計處理方法:

1、企業接受現金資產捐贈時,由於該捐贈項目的價值在捐贈日就已經實現,因此企業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科目。?

2、如果接受現金捐贈的企業屬於外商投資企業,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

按接受捐贈的現金金額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應交的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按接受現金捐贈的金額減去應交所得稅後的差額,貸記“資本公積—接受現金捐贈”科目。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