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證不裝訂違反了財務規定。
對於現金和銀行存款之間相互劃轉的經濟業務,為了避免重復記賬,在會計實務中,壹般只編制付款憑證,不編制收款憑證。
在會計法規或者會計準則中沒有明確規定,只是在實務工作中的約定。根據會計的壹致性原則,應采用同壹種會計處理手續,壹般只編制付款憑證,而不編制收款憑證,以避免重復記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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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會計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