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二十五條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違反本法第二章會計規定,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單位負責人、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或者利用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偷稅或者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財政、審計、稅務機關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負責處理和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