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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債務重組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債務重組準則中存在的問題

企業虛報資產,會計報表不真實。債務重組準則規定,債權人接受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入賬。也就是說,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或者將債務轉為資本時,資產的價值壹般低於債務的賬面價值。但債權人的入賬是以債權的賬面價值為基礎的,大大提高了接受資產的價值,即在重組日至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期末期間虛假列示資產價值,特別是當債務的賬面價值遠高於非現金資產或股權的實際價值時,債權人大規模虛假列示資產容易誤導報表使用者,不符合謹慎性原則。當然,債權人按照賬面價值對債權進行記賬的前提是在期末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但由於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現金資產缺乏相對活躍的市場和公允的市場價格,以及資產本身價值的不確定性,以及企業自身的原因,不願意提供真實的會計信息,不願意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即使有活躍的資本市場進行短期投資,期末也可以選擇計提減值準備的方法,達到不提減值準備的目的,使資產壹直處於虛列狀態,造成報表不真實。

根據不符合壹致性原則債務重組準則,當債務人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接受的現金資產與應收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即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但是,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或者將債務轉為資本時,債權人應當按照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入賬,而不是將債權的賬面價值與非現金資產或者股權的實際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重組損失,這不符合壹致性原則。

債權人很容易操縱利潤。在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或債轉股時,債權人按照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入賬,這可能為債權人操縱收益提供新的機會。債權人在重組過程中做出了讓步,發生了重組損失,但不能計入債務重組損失,必須計入資產價值,因此債權人可能會通過其他方法彌補這壹損失。

在不考慮資金時間價值的情況下,債務重組準則規定,債權人重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大於未來應收金額的,債權人應當將重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記至未來應收金額,減記金額作為當期損失;債權人重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等於或小於未來應收金額的,債權人不做賬務處理。那麽,在這種重組方式下,債權首先要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修改債務條件後的未來應收金額進行比較,以判斷是否進行賬務處理。因為所有的資金都有時間價值,所以有可能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小於未來應收金額,但大於未來應收金額的現值。也就是說,債權人實際上做出了讓步,發生了重組損失,但由於忽略了資金的時間價值而沒有進行賬務處理。

“重組債權賬面價值”概念的應用債務重組準則采用“重組債權賬面價值”作為債務重組會計項目的計量基礎。所謂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是指壹項應收債權的賬面余額減去壞賬準備後的凈額。事實上,在債務重組中,無論債務人如何補償和清償債務人所欠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相關清償金額和計量基礎都是相同的,都是以相應的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余額為基礎的。在這種情況下,除了應收債權換其他資產等壹些特殊情況外,需要進行債務重組的應收債權大多是時間長、金額大的應收賬款,會計提較高比例的壞賬準備,有的可能會全額計提。

關於完善債務重組標準的建議

公允價值的恢復公允價值的定義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雙方自願進行的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公允價值會計是指以公允價值作為資產和負債主要計量屬性的壹種會計模式,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的美國。現在,中國的市場環境和會計人員的素質都在不斷改善和提高,所以使用公允價值計量將是必然的。公允價值應該是對企業資產負債最真實、最公允的計量,因為壹些環境和人為因素而被用來操縱利潤。因此,筆者建議債權人仍應按公允價值對接受的非現金資產或股權進行核算,重組債權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

引入資金時間價值的概念,不同時期資金的價值是不同的,資金時間價值在企業的投資理財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如果忽視資金的時間價值,可能會給企業帶來很大的損失。筆者建議,在通過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時,債權人應首先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修改條件後的未來應收款的現值進行比較。如果前者大於後者,則將賬面價值減記至該未來應收款的現值,減記金額確認為當期損失。如果前者小於後者,則不做任何賬務處理。

在債務重組中對債權人的會計處理中使用“重組債權賬面余額”概念的,不應再使用“重組債權賬面價值”概念,而應以已收回的債權賬面余額作為相關重組事項的計量基礎,以實際清償(收回)的債權作為承諾的非現金資產或股權的賬面價值。也就是說,對某項債權計提壞賬準備的金額不會直接影響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因此不會影響債務重組中按照賬面價值計量確定的相關資產項目。

重組損益的處理對於債權人因債務減免或其他原因無法收回的應收債權,應按有關規定先核銷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壞賬準備不足以抵銷的,其差額作為當期損失;如果沖銷後仍有壞賬準備余額,應作為以前年度收益,轉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對於已通過轉讓資產和股權方式轉賣的應收債權,壞賬準備也已按上述方法作為以前年度收益處理。筆者認為,既然企業將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直接計入當期“管理費用”或“壞賬準備”,那麽債權人在債務重組中讓步的部分也是無法收回的債權,也應按照上述慣例進行入賬,即重組損失應計入“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