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自流灌溉,實行定價。從灌區引水點開始,每供水壹立方米,糧食作物收費5%,經濟作物收費8%。不具備按方收費條件的,可暫按市畝收費,糧食作物每年每市畝(供水不超過500平方米)收費2.5-3.5元,經濟作物每年每市畝(供水不超過600平方米)收費3-4元。
(2)抽水灌溉。從水利工程(水庫和運河)中提取的水應根據當事人定價。揚程不足50米的,重力灌溉減半收費;揚程超過50米的,按自流灌溉的三分之壹收取(提水設備運行、管理、維護費用另行收取)。
(3)農業水費可以收現金,也可以收原糧,也可以錢糧兼收。錢糧比例可自行確定,收糧部分折算標準可參照國家糧食收購報價折算。
(四)灌區臨時管理人員和年修用工的夥食補助費。灌區除了按規定收水費,每畝還要收壹斤水費和糧食。第六條非農業水費。農田水利工程的非農業用水量,除核收費用外,還需適當積累,具體標準是:
(1)工礦用水。自備提水機從水利工程取水,用水量按每立方米二至四分收費。能返回滿足灌溉水質要求的循環水減半收費。
(二)發電(加工)用水,從水利工程取水發電(加工),不論其管理體制如何,均應收取水費。在保證灌溉用水的前提下,對有特殊用水的發電(加工)按電費收入的8%收取水費,發電(加工)和灌溉按2%收取。
(三)縣城(含)以下城鎮生活用水。根據供水單位提供的不同供水條件,每立方米收費兩分至壹角。
(4)水產品用水。租用水利工程水面用於養殖的,在保證灌溉用水的前提下,按年產值的5-8%收取水費。從水利工程取水用於養殖的,每立方米水費8%。第七條水利投資的防洪排澇工程需要設立專人管理維護的,根據管理維護的實際情況制定收費標準,由當地政府組織各受益單位協調分擔。第八條工程管理單位應切實做好用水管理工作,根據各年供水和用水情況,計算用水賬目,與用戶簽訂用水合同,確定用水定額。實行計劃供水,提高超額水價,促進節約用水。
農業水費應積極實行“預分水量、按畝配水、留余糧、按方收費”的辦法。
超計劃用水按累進加價收費。用水量超過10%的,非農業用水按壹倍加價收費。農業用水超出部分減半,價格逐步提高。第三章水費的征收、繳納、使用和管理第九條農業水費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征收,也可以由有關部門征收或委托農業銀行征收。非農業水費應當由用水戶或者個人按照供水合同的規定,按期向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每逾期十天,處以1%的罰款。經催繳仍不繳納水費的,管理單位有權停止供水。第十條水費、附屬電站電費(收費標準按我省小水電有關規定執行)和綜合經營收入為水利管理單位收到的資金(使用範圍:管理單位工資及其附加;項目的年修理費、維護費、生產投資和綜合管理的研究試驗費等。).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財務管理應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辦法(試行)》和水利部、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壹條水費是國家規定的經濟政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免除水費。農業用水,如因幹旱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供水不足,造成減產,需要減收水費的,必須經灌區代表討論申請,工程主管部門審查核實,財政部門同意,報縣級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