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比原則是會計原則之壹,亦稱配合原則。
(1)支出範圍的配比。企業日常發生的各種支出,應根據其性質及用途與其相應的資金來源相匹配並得到補償,支出與收入相比較,確定經營成果。
例如,與產品銷售有關的費用,應從產品銷售收入中得到補償;與產品生產和銷售無關的營業外支出、專項工程支出等,應分別從利潤及各種專用基金中得到補償。
(2)支出時間的配比。壹定會計期間所發生的費用支出,如果應該歸屬於當期產品的成本,則應計入當期的生產、銷售成本之中。
如果是不應歸屬於當期產品的費用支出,則即使已經發生或支付,也不能計入當期成本;如果有些費用,即使還沒有發生或支付、但應當計入當期產品成本,也應由本期成本負擔。
配比原則作為會計要素確認要求,用於利潤確定。會計主體的經濟活動會帶來壹定的收入,也必然要發生相應的費用。有所得必有所費,所費是為了所得,兩者是對立的統壹,利潤正是所得比較所費的結果。配比原則的依據是受益原則,即誰受益,費用歸誰負擔。
受益原則承認得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但並非所有費用與收入之間都存在因果關系,必須按照配比原則區分有因果聯系的直接成本費用和沒有直接聯系的間接成本費用。
直接費用與收入進行直接配比來確定本期損益;間接費用則通過判斷而采用適當合理的標準,先在各個產品和各期收入之間進行分攤,然後用收入配比來確定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