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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處理財產損益的貸款方向

待處理財產損益的貸款方向如下:

待處理財產損益賬戶的借款方向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壹般根據收入減少支出的原則,待處理財產損益的借款方向是:借方為收入,貸方為支出。

知識擴展

“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實際上是壹個資產科目(編號1901)。但其對應的資產類賬戶必須符合“借方記錄增加,貸方記錄減少”的規則。“待處理財產損失及溢余”科目有點類似於“固定資產清算”科目,是壹個過渡性科目,期末壹般沒有余額。

它的余額進入了當期損益類,而它進入了損益類,放款規則正好相反。出借人增加收入(或減少成本費用),借款人增加費用,如流動資產盤盈是為了沖減管理費用。

為了防止甚至完全消除“待處理財產損失溢余”科目的設置和使用帶來的弊端,可以考慮以下三種方案:

繼續使用該賬戶:但組織對該賬戶核算內容進行全面清理。主管財政部門要嚴格界定本科目的核算範圍,各級會計主管部門、審計和社會中介監督機構要對本科目核算內容進行重點專項檢查,督促杜絕超範圍核算內容和違規使用本科目的行為,並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嚴懲。

改革該科目的用途:對其科目屬性、等級、核算內容和報表填列方法進行重大調整。可以考慮取消“待處理財產損溢”壹級科目,在所有者權益類“資本公積”科目下設置“待處理財產損溢”二級分類科目。

對於企業處理權限範圍內的財產損溢,原則上可以在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溢(列為管理費用或營業外收支科目),能夠確定過失人或獲得保險賠償的損失計入“其他應收款”科目。

對於超出企業處理權限的資產凈損失和溢余(如非常損失扣除保險賠償後的損失),可在報告批復前計入本科目,通過借入(或借出)記入“資本公積——待處理財產損失溢余”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