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培訓 - 按需退還發票

按需退還發票

即征即退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在征收稅款時,部分或全部退還納稅人的壹種稅收優惠。它與出口退稅、投資退稅同屬於退稅範疇,其本質是壹種特殊的減免稅方式。退稅也叫退稅。是指按照稅法規定繳納的稅款由稅務機關征收入庫,然後由稅務機關或財政部門給予部分或全部退稅或按規定程序返還已繳納稅款的壹種稅收優惠。它屬於退稅範疇,其本質是壹種特定的免稅或減稅方式。與按需退稅相比,征後退稅有嚴格的退稅程序和管理規定,但退稅滯後,特別是壹些財政困難的地區,存在稅款不能及時退還甚至政策執行不到位的問題。

增值稅將立即退還。

1.放銀退稅。各級人民銀行對經銷白銀按規定征收的增值稅,應當立即退還,並向購買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94)財稅字第52號)

2.企業綜合利用產品退稅。企業以采伐、制材、加工“三渣”和二次加工木材、小徑材、薪材為原料加工綜合利用產品,2005年底前增值稅即征即退。(財稅字[1998]第33號,財稅字[2001]第72號)

3.軟件產品退稅。2000年6月24日至2010日止,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或者將進口軟件國產化後出口的;按法定稅率17%征稅後,實際稅負超過3%的,增值稅即征即退。(財稅[2000]25號)

4.集成電路產品退稅。2000年6月24日至2010日止,其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銷售按法定稅率17%征稅,實際稅負超過6%,增值稅即征即退。(財稅[2000]25號)

5.飛機維修服務退稅。2000年6月5438+10月1日起,稅務機關對飛機維修服務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先征後返政策。(財稅[2000]第102號)

6.綜合利用產品將立即退還。自2001、1、1起,下列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財稅[2000]198號)

(1)煤炭開采過程中利用伴生油頁巖生產加工的頁巖油及其他產品。

(2)生產原料中摻入不少於30%的廢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

(3)城市固體廢物發電。

(4)生產原料中摻入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燃煤鍋爐底渣(不含高爐渣)等廢渣生產的水泥。

7.三峽電力產品壹經收取,立即退款。三峽電站自發電之日起,對其對外銷售的電力產品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對電力產品增值稅稅負超過8%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財稅[2002]24號)

8.集成電路產品壹經要求即予退還。2002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10日止,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自產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退稅款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產和集成電路產品研發。(財稅[2002]70號)

9.集成電路產品在國外加工後立即退稅。從2000年7月1日起,對認定為國內設計、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集成電路產品,因國內不能生產、國外不能加工,進口環節增值稅超過6%的,立即予以退稅。(財稅[2002]第140號)

10.進口白金的銷售將根據要求予以退款。自2003年5月1日起,上海黃金交易所銷售的進口鉑金由周商貿有限公司退庫,增值稅即征即退。(財稅[2003]86號)

11.國內鉑金生產企業壹經申請即予退還。自2003年5月1日起,對國內鉑金生產企業生產銷售的鉑金增值稅即征即退。(財稅[2003]86號)

12.資源綜合利用即退即還。對原料中含有30%以上粉煤灰等廢渣的水泥熟料,增值稅即征即退。(國稅函[2003]1164號)

13.關於外購木片生產產品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問題的批復。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三剩物和次小燃料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72號),納稅人對以三剩物和次小燃料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直接實行即征即退政策。納稅人購買的以木屑為原料生產的、享受增值稅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的中密度纖維板,不屬於財稅[2006 54 38+0]72號文件規定的綜合利用產品,不執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國稅函〔2005〕826號)

14.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對屬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家禽加工企業和冷藏冷凍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財稅[2004]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