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八條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歸檔範圍內的單位內部形成的電子會計數據只能以電子形式保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壹)形成的電子會計數據真實有效,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和傳輸;(2)所使用的會計系統能夠準確、完整、有效地接收和讀取電子會計數據。可以輸出符合國家標準歸檔格式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並設置必要的經辦、審核、審批程序。(3)使用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能夠有效接收、管理和利用電子會計檔案,滿足了電子檔案的長期保存要求,建立了電子會計檔案與其他相關紙質會計檔案的檢索關系。(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電子會計檔案被篡改(5)建立電子會計檔案備份制度,可以有效防止自然災害、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6)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不屬於具有永久保存價值或其他重要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
第十四條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固定兩種。定存期限壹般分為10年和30年。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結束後的第壹天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