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集中核算制度以及會計委派制是我國當前財務管理體制中的壹項重大改革措施。在這種管理體制下,項目建設單位仍然要做好相關的財務管理工作。
第壹、項目建設單位要按照項目批復和項目合同要求,對項目建設的全過程實施會計監督,以原始憑證分割單復印件為依據,按照制度規定開展固定資產購建活動的成本核算,定期與會計集中核算中心核對賬目。按照建設項目財務賬目設置要求,建立項目財務輔賬。
第二、加強項目資產監督與管理,按規定設置明細賬對庫存設備、材料、應收款項、預付工程款等進行明細核算;設備出庫安裝時,應及時辦理出庫手續並通知結算中心進行賬務處理;對庫存材料、庫存設備定期進行盤點,發生毀損、短缺或盤盈的,要在查明原因的基礎上及時填制財產物資清查表,同時報會計集中核算中心進行賬務處理;對於各項應收款、工程預付款項,要及時清理,避免形成壞賬或損失。
第三、項目竣工後,在三個月內,由項目建設單位和會計集中核算中心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決算審批後,及時辦理項目資產移交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