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具有審計師以上資格的執業審計師等條件。
根據審計署《關於社會審計工作的規定》的規定,成立審計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5個條件:章程;辦公場所;符合要求的自有資金;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具有審計師以上資格的執業審計師;法定代表人。根據以上規定,審計事務所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
成立審計事務所,根據審計署《關於社會審計工作的規定》的規定,應當遵照以下主要程序辦理:經當地審計機關同意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審計機關審查批準。經過批準成立的審計事務所,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以後,始得營業。
擴展資料:
上市公司審計的相關要求規定:
1、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單位報送的社會審計機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驗資等報告有不實和其他違法、違規問題,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並通知註冊會計師協會對有關社會審計機構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2、審計機關會同財政部門,為社會審計工作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條件。對不利於社會審計正常執業的問題,應當與有關方面協調解決。
3、審計機關會同財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同草擬、制定或審批有關社會審計的法律、法規和重要的規章、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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