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培訓 - 政府會計制度關於固定資產的規定

政府會計制度關於固定資產的規定

固定資產的核算範圍:持有目的是為了滿足自身開展業務活動或其他活動需要,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資形態。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超過1年(不含)的大批同類物資。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固定資產類別、項目和經費性質進行明細核算。

法律依據:

《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2號》第三條使用計提的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時,在財務會計下,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預提費用——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撥款收入”等科目。使用計提的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購買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按照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成本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撥款收入”等科目;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預提費用——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同時,在預算會計下,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事業支出”等支出科目下的“財政撥款支出”明細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