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2號》第三條使用計提的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時,在財務會計下,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預提費用——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撥款收入”等科目。使用計提的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購買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按照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成本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撥款收入”等科目;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預提費用——項目間接費用或管理費”科目,貸記“累計盈余”科目。
同時,在預算會計下,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事業支出”等支出科目下的“財政撥款支出”明細科目,貸記“資金結存”“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