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種組織既可以是人的結合團體,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組織的財產。
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兩者相比較有不同的特點: 1 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生、變更、終止。 2雖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自然人的集合體。例如,公司法人,壹般由兩人以上的股東、壹定規模的員工所組成。 3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的性質、範圍、起始等與自然人不同。如營利法人主要從事經營活動,法人壹般沒有身份性質的權利能力。(二)、《民法通則》曾將法人區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四類,後三類又統稱為非企業法人。《民法典》將法人分為三類:
1 營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_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 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商業銀行。 2 非營利法人。是指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 包括:事業單位如中國科學院、工會、全國婦聯、***青團、各種學會、研究會、行業團體、宗教團體、基金會、學校、醫院。 3特別法人。是指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城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這壹分類概念和體系直接反映了我國現實的國情,實現了對《民法通則》中法人概念、法人類型的突破和創新。(三)、法人的成立所采取的原則和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
1 營利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準則主義為原則,以許可主義為例外(《公司法》第6 條)。其他企業法人原則上應采許可主義,如全民所有制企業(《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 16 條第 1 款)、集體所有制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 14 條第 1 款及《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 14 條第 1 款)、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法》第 11條)等。 2 非營利法人 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分為兩類,壹類是無需辦理法人登記、從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如中國科學院、工會(《工會法》第 11 條、第14 條)、全國婦聯、***青團等原則上屬於特許主義;另壹類是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如各種學會、研究會、行業團體、宗教團體,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 3 條、《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 3 條之規定,應屬於許可主義。基金會(《基金會管理條例》第 9 條)和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 3 條)采許可主義。此外,對於學校 (《教育法》第 28 條、第 32 條,《民辦教育促進法》第 12 條)和醫院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13 條),兼采特許主義和許可主義。 3 特別法人 機關法人的設立,取決於憲法和國家機關組織法的規定,屬於特許主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合作經濟組織法人的設立屬於準則主義。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 6 條第 2 款、《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 3 條第 2 款)屬於特許主義。二、非法人組織
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亦稱非法人團體。非法人組織,在德國僅指無權利能力社團;在日本包括非法人社團和非法人財團;在我國臺灣地區稱為非法人團體。 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 《民法通則》未設非法人組織的條文,其他法律如《合同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稱為 “其他組織”,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亦稱為“其他組織”。按照《民法典》的規定,非法人組織是獨立的民事主體。《民法典》總則編中的第 102 條第 2 款規定:“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非法人組織的特征是: 1 從性質來看,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擬制的法人資格,是介於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特殊民事主體。 2 從是否具有營利性來看,個人獨資企業、部分合夥企業具有營利性特征,大部分專業服務機構屬於非營利性質組織。 3 從設立登記來看,非法人組織應依照法律的規定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4 從從事民事活動的代表人來看,非法人組織可確定壹人或數人代表該組織從事民事活動。 5 從承擔法律責任來看,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6 從訴訟資格來看,非法人組織既然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也就有了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可以依法參加訴訟活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值得特別說明的是,律師事務所系依《律師法》設立而非依《合夥企業法》,根據《律師法》15條的規定,可以采用普通合夥或者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設立,但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在法律性質上並不屬於“合夥企業”,其成立依據是《律師法》及《律師事務所登記管理辦法》,僅僅是在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上可以適用《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範,原因可見《合夥企業法》第107條:“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依據有關法律采取合夥制的,其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可以適用本法關於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承擔責任的規定。”,因此,律師事務所的主管部門是司法局而非市場監督管理局。 參考: 1 根據《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3 條,對於社會團體法人,擬采取準則主義為原則、許可主義為例外。 2根據《民政部基金會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 12 條第 1 款、第2 款,對於基金會,擬采取準則主義為原則、許可主義為例外。 3為與慈善法的表述相銜接,《民政部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已將“民辦非企業單位” 名稱改為“社會服務機構” 並對後者進行了重新定義。根據該條例第 10 條的規定,對於社會服務機構,擬采取許可主義為原則、準則主義為例外。 4關於學校法人的營利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 19 條中規定,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 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營利性民辦學校。 5醫療機構可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兩類,為行文方便,列入非營利類壹並介紹。 6 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的設立暫無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參考《中***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精神和比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相關規定,暫認為采準則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