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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時,職業會計師

在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時,職業會計師應當識別對客觀性的不利影響的重要程度並在必要時采取防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水平。

壹、會計師制度

(1)中國的會計師制度,創始於中華民國時期的1918年。當時北洋政府農商部頒布了《會計師暫行章程》,對合格的會計師發給證書。1927年,國民政府財政部頒布了《會計師註冊章程》;不久會計師劃歸工商部管理,另頒布了《會計師章程》;1929年,立法院公布了《會計師條例》;1945和1946年又先後頒布《會計師法》和《會計師檢核辦法》。

(2)中華人民***和國建立後,1951年10月24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制定了《核定會計師管理規則》,規定經所在地市工商局或縣人民政府核準的會計師,可以在當地執行業務,1980年12月23日,財政部頒發了《關於成立會計顧問處的暫行規定》。

二、會計師考試科目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科目包括《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基礎》;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科目包括《中級會計實務》、《財務管理》和《經濟法》;高級會計職稱考試科目為《高級會計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