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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季度會計報告

《企業會計制度》(財稅[2000]25號)第壹百五十七條月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每月終了後6日內(節假日順延,下同)向社會提供;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應在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外部提供;半年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中期年度結束後60日內(相當於連續兩個月)對外提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社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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