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比武煙這樣的招待費,按照會計準則是可以全額扣除的,但是稅法最多只允許扣除發生額的60%,不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0.5%。兩者之間的差額將需要調整納稅。
稅收調整的增加主要由兩個方面組成:
1,需要調整的是會計處理和稅收的差異,比如稅收罰款,在會計核算中是在業務之外支出的,但是不允許扣稅,所以需要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就是對實際支出超過允許稅稅前列標準的部分進行調整。比如,稅務規定稅前工資欄標準為每月1600元。如果企業實際超過1.600元,需要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納稅調整的作用如下:
1.納稅調整是企業所得稅中的壹個概念。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收入征收的稅。在計算上,稅法有嚴格的規定,與會計上利潤總額的計算不壹致。因此,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應以會計利潤總額為基礎,按照稅法規定進行調整,從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這個過程就是稅收調整;
2.納稅調整是由於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差異造成的,即利潤收入根據相關法律進行調整,包括工資、費用和提取的業務招待費、福利費、工會費、教育費、折舊、各種不能稅前扣除的費用等。仍有未提取或未足額支付的費用,可以調整並足額支付;
3.納稅調整壹般發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也就是說之前申報的稅種不合適。在匯算清繳期間,根據國家稅收法規調整稅額,應繳納的稅款全部繳納,不應繳納的稅款也予以扣除。
綜上所述,納稅調整有利於使企業實際繳納的稅款與稅法規定保持壹致,避免納稅過程中的多繳或少繳現象,促進企業納稅程序合理化;還有利於維護國家稅收利益,防止偷稅漏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
下列個人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方面的獎金。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外國組織和國際組織授予的;
(二)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費;
(五)保險賠償。
(六)復員軍人、復員費、撫恤金;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置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退休費、退職費、退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應當免稅的駐華使館、領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簽訂的國際公約、協定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收入。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