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以下簡稱《辦法》)和《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壞賬損失,原則上必須遵循據實扣除的原則, 且企業除按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提取呆賬準備金外,企業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等規定提取的呆賬準備金超過國家稅收規定的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