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應當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建立檔案,並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因此,主要的法律依據是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國家檔案局聯合制定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擴展數據:
保存期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了我國企業、其他組織和預算單位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短保管期限,具體規定如下:
1.需要永久保存的會計檔案有:
年度決算財務會計報告;資本、股本和權益的詳細情況;消費家庭登記冊;客戶的掛失申請書、掛失登記簿和補卡憑證(卡)收據;儲存在賬戶中的清單或信息。?
2.保管期限為10年的會計檔案有:
國庫編發的各種報表和退庫憑證;各收入機構匯編和發送的報告;財政總預算應當保存在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決算、年度稅收報告、年度國庫報告、年度基本建設繳款中;稅務會計報表(包括票證報表)。
3.保管期限為5年的會計檔案有:
下屬銀行報送的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月報、季報、半年報、附件及說明);跨行聯系人名單及查詢回復;密碼表使用保管寄存器;存貸款單位余額調節收據;固定資產卡片,固定資產報廢和清理後的卡片;客戶申請電子支付業務的基本情況和協議;其他需要保存五年的會計檔案。
銷毀條例
1.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時,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會同財務會計部門進行鑒定和嚴格審查,並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2、檔案銷毀前,應根據《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項目逐壹核對;各單位銷毀會計檔案時,檔案部門和會計部門應派員監督監銷;各級主管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同級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應派員參加監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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