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賬憑證的附件就是所附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所依據的原始憑證必須附在相應的記賬憑證後面,並在記賬憑證上標明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根據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五十壹條規定,對附件應當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可以不附原始憑證的是;結賬的記賬憑證;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
(2)壹張原始憑證只對應壹張記賬憑證的:將原始憑證直接附在記賬憑證後面。
(3)壹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賬憑證的,有兩種方法可以使用;
①將原始憑證附在壹張主要的記賬憑證後面。然後在其他記賬憑證上註明附有該原始憑證的記賬憑證的編號,便於查找;
②將原始憑證附在壹張主要的記賬憑證後面,然後在其他記賬憑證後面附該原始憑證的復印件。
(4)壹張原始憑證所列支的費用需要幾個單位***同負擔的;該原始憑證由本單位保留。附在本單位的有關記賬憑證後面,給***同負擔費用的其他單位開出原始憑證分割單,供其結算使用。原始憑證分割單必須具備原始憑證所要求的基本內容,包括;憑證名稱、填制憑證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入的姓名、經辦人的簽名或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的內容、數量、單價、金額和費用分攤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