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假是按工作年限計算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既不按本企業工齡,又不按繳費年限計算,上年職工在不同工作單位累計工作年限計算。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帶薪年休假的假期。
2、法律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不能享受當年度年休假的額情況有哪些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作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壹般應在1個年度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