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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新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3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2月5日財政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範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及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和管理。

第三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以及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1)出納;

(2)審計;

(3)資本和基金會計;

(四)收入、支出、債權債務的核算;

(五)人員工資、費用、財務成果的核算;

(6)核算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

(7)總賬;

(八)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九)會計機構會計檔案的管理;

(10)其他會計工作。

第四條單位不得聘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或者評定,不得從事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五條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第六條財政部委托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各自權限分別負責中央在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負責所屬單位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財政部委托鐵道部負責鐵路系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財政部委托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分別負責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第七條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壹)遵守會計及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基本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因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以下簡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進行條件審查,符合條件的,允許其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會計電算化(或珠算)。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和合格標準由財政部統壹制定並公布。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無紙化,無紙化考試題庫由財政部組織建設。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管理的有關規定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壹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應當壹次性通過。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考試結束後及時公布考試成績,並通知考試合格人員在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到指定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地點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通過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可以委托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代理人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持有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第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鐵道部,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以下簡稱中央主管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管理範圍。

(壹)制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規則;

(二)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軟件系統的建設和管理;

(3)接收和管理財政部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題庫;

(四)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五)監督檢查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考風考紀,依法處理和處罰違紀行為。

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並公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方式、考試規則、考試相關要求、報名條件和考試科目。

第十三條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收費按照國家物價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樣式和編號規則由財政部統壹規定。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制;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分別負責印制本部門、本系統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會計從業資格的憑證,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不得塗改、出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資質管理

第十六條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

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持證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持證人員繼續教育的監督和指導。

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十八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機構進行監督和指導,規範培訓市場,保證培訓質量。

第十九條會計從業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錄和更新持證人員的下列信息:

(壹)持有人的相關基本信息;

(二)持證人從事會計工作;

(三)註冊人員的變更和調動;

(四)持證人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換發;

(五)持證人繼續教育情況;

(六)持證人受到表彰和獎勵的;

(七)持證人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受到處罰。

第二十條持證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照片、學歷或者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等基本信息以及第十九條第(五)項、第(六)項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持相關有效證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相關信息後,為持證人員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持證人員其他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登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的網站進行信息變更,或者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壹條持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轄區內發生變更的,應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向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轉移登記。

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轄區內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填寫轉移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轉移手續。持證人員自辦理轉出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憑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動登記表、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在調入地辦理轉入手續。

第二十二條持證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遺失的,持證人應當在履行公告程序後,填寫《補領申請表》,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補領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經核實,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第二十三條會計從業資格證書6年定期更換。

持有人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填寫定期更換登記表,持有效身份證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更換手續。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以撤銷持證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

(壹)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決定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的;

(二)超越法定權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給予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的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作出授予會計從業資格的決定。

持有人以欺騙、賄賂、欺詐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二十五條持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取消其會計從業資格:

(壹)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會計從業資格被依法撤銷。

第二十六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辦公室或者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的網站上公示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換發、轉讓、變更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的示範文本。相關申請登記表的示範文本應當放置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的辦公場所並免費提供,或者由申請人從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的網站下載。

第二十七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壹)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持證人註冊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換發、轉讓和變更;

(三)持證人從事會計工作並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

(四)註冊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的情況;

(五)持證人繼續教育。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九條持證人員有權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的處罰決定進行陳述,並進行申辯;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在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中作弊的,兩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取消其考試成績。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取消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三十壹條持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

(壹)不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轉移登記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更新信息的。

第三十二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舉報人的姓名和檢舉材料轉交被檢舉單位或者個人,或者將檢舉保密信息對外泄露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和中央主管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的居民以及外國居民在中國境內取得會計從業資格及相關管理。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實施之日前已受聘為高級會計師或者從事會計工作滿20年,年滿50周歲仍從事會計工作的,由本人申請,提供單位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核實無誤,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已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目前仍從事會計工作的,經本人申請並提供單位證明等相關材料,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審核後,發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65年7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5年6月22日發布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