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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R&D費用核算方法變更對會計利潤影響的質疑

明白了:

利潤總額不是計算企業所得稅的依據,而是按照稅法規定調整利潤總額後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以2007年為例。

利潤總額654.38+0.7萬元,費用加扣除6 * 50% = 3萬元,即表3第四欄第三行9萬元(6+3),應納稅所得額654.38+0.7-3 = 654.38+0.4萬元,按654.38+0.5%稅率計算。

同樣,2008年利潤總額按照上述思路調整後,應納稅所得額為零,企業所得稅自然也就不用交了。

我不知道2009年發生了什麽。按理說不用交,但是要交0.1.2萬元。我不明白。就算交了也是0.75萬。這壹塊不需要糾結,只要思路清晰就好。可以嗎?

總利潤不壹定是對的,也不壹定是錯的,因為前面沒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