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員工辦理辭職和離職的流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單位人事部門,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部門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了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如果屬於部門主管以上崗位,可能需高層領導批準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工作服,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出差報銷),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二、單位遲遲不出具離職證明怎麽辦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的救濟方式主要有兩種:
1、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即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2、當未拿到離職證明造成了損失,如未來到新單位報到時因為沒有離職證明造成無法報到等後果,可以要求原來的單位給予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