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資產管理公司運作分析
資產管理公司的資產處置模式
上世紀90年代末,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由於歷史原因積累了大量不良資產,分散處置難以達到預期效果。因此,成立AMC(由政府發起的不良資產專門機構)集中處置不良資產成為現實選擇。信達、東方、長城、華融四家AMC的不良資產處置方式主要有:依法清收、以物抵債、債務重組、債轉股、打包出售、信托處置、破產清算等。
第壹,債轉股。指銀行或AMC將企業間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轉化為企業間的控股(或參股)和被控制關系。截至2004年6月底,AMC已實施債轉股項目557個,金額3066543.80多億元。自2000年4月至今,已停發800多億元。其中,新註冊公司456家,轉股金額2037億元。
二是打包銷售。與訴訟、以物抵債、債務重組等傳統的家庭處置方式相比,不良資產打包處置方式具有處置成本低、效率高的特點。AMC大力開拓國內外市場,批量打包出售不良資產,開展網上拍賣交易和債權資產拍賣交易,開展國際國內競價處置活動,加快不良資產處置速度。
三是以信托方式處置不良資產。2003年6月,華融公司以6543.8+032.5億元將22個省市256家企業的債權組合形成資產包,委托中信信托(受托人)設立財產信托,期限為3年。根據委托人意願,中信信托先設立本財產信托為自益信托,華融公司作為唯壹受益人取得本信托項下全部(優先、次級)信托受益權。華融隨後會將其優先受益權轉讓給投資者。優先級受益權的預期收益率為4.17%。
第四,外資參與不良資產處置。2001,10《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處置暫行規定》出臺,其他配套法規陸續出臺。四家資產管理公司與摩根士丹利、高盛、花旗、德意誌銀行等國際知名投行開展了合作,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也開始了這方面的嘗試。截至2005年3月底,中國已批準設立65,438+00家外商投資資產管理公司,管理的債權和實物資產總額近900億元。
資產管理公司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四家AMC運行六年多來,在銀行財務重組、不良資產處置、企業改革等方面取得了較好的成績,但仍面臨諸多問題。
第壹,AMC的法律環境不完善。目前缺乏專門的銀行和AMC不良資產處置法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雖然確認了AMC的法律地位,但屬於行政法規,法律層級較低。
二是地方政府行政幹預較多。目前,壹些地方政府將AMC處置不良資產視為企業減負的契機,不斷要求AMC加大對企業的債務減免力度。壹些地方政府支持或默許企業逃廢債務,幹擾了AMC的資產處置。
第三,AMC業務面臨諸多困難。
資產評估存在很多問題。對於不良債權的評估,國內外在理論和實踐上都缺乏統壹的規範。債務人的不合作使得評估難以實施。債務人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軍工企業,
債轉股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偏差。債轉股制度設計的初衷是通過將銀行和AMC的身份從債權人變為股東,使其在企業的資產重組和管理中享有更大的話語權,從而實現盤活不良資產的目的。然而,壹些要轉換成股份的資產長期以來壹直存在資產證券化的問題。目前,我國已頒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和《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但仍存在壹些問題。從國際實踐來看,信貸資產證券化模式(SPV)可分為信托型和公司型。信托型(SPT),即貸款資產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基於上述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向資本市場銷售信托受益憑證。公司型(SPC),基本上是專業的貸款證券化公司從商業銀行購買信貸資產,並基於該資產向市場發行證券產品。我國現有公司法不承認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模式,使得SPV的設立和存在缺乏法律依據。目前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主要采用SPT模式,債權作為信托資產的性質與信托法中信托財產的性質並不完全壹致,因此將信貸資產作為信托資產沒有法律依據。資產證券化是壹種創新的投融資工具。稅收作為投融資的成本,直接影響其效率。如果沒有稅收減免,資產證券化可能會因為成本過高而失去經濟意義。
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混合的風險。隨著AMC資產來源的多元化,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混業經營和處置的矛盾日益突出。壹方面,政策風險比較大,主要表現在:
AMC管理體系存在諸多問題。AMC的職能定位不清晰,使其承擔著多重目標,如銀行卸載、企業豁免、財務減虧等。AMC處於壹個尷尬的位置,這限制了它成為真正的市場參與者。雖然從2004年4月起,四家AMC可以開展投資、委托代理和商業收購三項業務,並推動其經營向市場化方向發展,但AMC的政策管理體制與市場化運作之間仍存在矛盾,難以協調。資產管理公司的產權結構改革滯後,難以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管理體制仍采用行政化、機構化管理模式,激勵機制不足。AMC的市場環境並不完善。中國尚未形成統壹的不良資產批發交易市場。壹級市場四家公司壟斷程度高,二級市場信息流通不暢、透明度低,市場交易主體數量有限、中介機構少、交易手段和交易品種缺乏等問題仍然十分突出。不良資產處置衍生產品創新進展緩慢,市場深度不夠。AMC稅負過重,各項優惠政策不到位,影響不良資產處置效率。
中國資產管理公司的未來發展方向
根據IMF的統計,自1980以來出現嚴重財務問題的108個案例中,有72個案例是由銀行不良貸款引起的,占67%;31個國家發生了31次金融危機,其中24次是由不良貸款引起的,占比超過50%。因此,威脅金融體系安全運行的主要風險仍然是不良貸款問題。
資產管理公司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我國國有商業銀行通過重組改制,不良貸款比率大幅下降,但銀行體系不良貸款規模仍然較大。截至2005年9月末,全部商業銀行(包括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不良貸款余額為6543.8+0.2808億元,不良貸款率為8.58%。從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來看,經過1999大規模的不良資產集中剝離和改革中的金融重組,不良貸款率逐年下降,但不良貸款余額仍高達10175億元,不良貸款率為101%。另外,根據2005年第二季度的統計數據,對國有商業銀行2004年第二季度和2005年第二季度的不良貸款進行了大量分析。分析認為,79.43%的不良貸款集中在國有銀行,其次是股份制商業銀行,占比11.78%,城市商業銀行占比8.14%,農村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占比不到。
從2005年開始,銀監會將在華外資銀行納入不良貸款統計,讓我們看到了中資銀行與外資銀行的差距。2005年1季度,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率為15%,遠高於股份制商業銀行(4.9%)和外資銀行(1.2%)。
我國正處於經濟轉軌時期,在經濟結構調整和企業重組過程中,金融企業和工商企業將有相當數量的不良資產需要處置,商業銀行體系不良貸款比例高的局面將長期存在。此外,還有政策性銀行、農村信用社等機構的不良資產,以及金融機構日常經營中產生的不良資產。商業銀行重組後未來能否避免大規模不良資產,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客戶的整體素質和銀企關系。
資產管理公司未來發展戰略
關於AMC在中國的發展方向,主要有三種觀點:壹是AMC完成既定任務目標後解散。第二,根據AMC的財務可持續性,不能生存的就關閉,能生存的就轉型商業化。三是將四家AMC的政策性業務整合為壹家AMC,使其成為批發性應對金融風險的常設政策性機構,其他三家根據自身財務狀況選擇關閉或商業化。我們認為,無論是向哪個方向轉型,還是向哪個方向發展,AMC都必須首先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第壹,處理好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分離的問題。壹般來說,商業銀行日常經營產生的不良貸款主要依靠自身處置,也可以通過商業機構進行專業化處置。對於有重大問題的銀行和瀕臨破產的金融機構,不良貸款主要通過存款保險機構和其他專門機構處置,使用公共資金。在我國經濟轉軌時期,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問題時有發生。設立特殊政策AMC可以有效減少金融機構和地方政府的道德風險行為,提高資產處置的專業化水平。
二是明確AMC的組織體系和發展方向。不良資產大規模處置後,四大AMC需要進壹步明確發展方向。
首先,建立政策性AMC。政策性AMC可以是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規範的公司制度和董事會、監事會制度,董事會、監事會由國家授權的機構或部門委派;資金來源主要是公共資金,即財政撥款、央行再貸款等。經營目標不是利潤最大化,而是短時間內處置不良資產,最終損失由財政承擔。
第二,建立商業專門機構。總的來說,AMC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業務分離後,承辦商業業務的機構發展方向可以分為三類。壹是仍保持AMC功能,專門處置不良資產的機構。二是具有投資銀行和國有資產管理人職能的全能機構。第三,是不良資產處置和企業並購的服務商。
AMC也可以重組為具有投行功能和資產管理功能的機構。目前,四家公司管理著數萬億資產,對數萬家企業擁有債權或股權;近年來,它通過托管證券公司開辟了新的業務領域。這些構成了壹個龐大且分布廣泛的資產池,是AMC開展投行業務的穩定業務資源。相當壹段時間內,我國不良資產的存量和流量都比較大。因此,需要建立具有投資銀行和資產管理職能的機構,即具有購買、評估和處置不良資產職能以及投資、證券承銷、上市推薦、資產證券化、機構托管和清算、資產評估、財務和法律咨詢等職能的專門機構。這類機構可以在原AMC的基礎上實行股份制改革,吸收多元化主體,組建有限責任公司。這些機構的組織結構可以是功能性的,也可以是面向目標的。
第三,AMC通過各種渠道處置不良資產。
靈活運用資產出售方式。
資產管理公司應根據資產性質采取適當的處置形式,處理好分包與分散處置的關系。壹般來說,對於金額較大的項目,分散單個項目可能會取得較好的效果,而對於壹些小項目,最好采用打包集中處置的方式。對於具有增值潛力的資產處置,主要包括具有重組價值的資產和大部分債轉股企業的股權資產,AMC要充分掌握不良資產的區域分布、產業結構、資產狀況等基本情況,從打破區域限制、行業整體、產業發展的角度制定處置的總體思路。
探索新的不良資產處置模式。
從實施AMC專業化技術手段上,應建立不良資產宣傳、信息披露、資產營銷的多層次網絡體系,更有效地組織實施不良資產打包處置、資產拍賣、資產競價。借助現代投資銀行,對具有行業和市場特征、資產相關特征的資產組進行重組、兼並和置換操作,充分利用AMC的上市推薦、證券承銷和財務顧問等功能,提升不良資產價值,提高資產處置效率。依托資本市場開發不良資產轉讓和投資的新工具和載體,包括:轉包;監護權;單筆不良資產的銷售;分批打包出售;資產支持融資拍賣;建立合資或合作企業;不良資產證券化;財產信托處理不良資產等等。
積極爭取地方政府的支持。
在AMC之前的資產處置工作中,也在某些方面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持,尤其是債轉股項目。債轉股由於政策性強,涉及稅收優惠、費用減免、人員安置等問題。沒有地方政府的配合和支持,這項工作很難順利開展。同時,要完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激勵機制。
妥善處理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損失。
為了處置不良資產,維護金融穩定,許多政府動用了大量公共資金來彌補處置損失。比如美國的RTC叫公司,實際上是壹個獨立的政府機構,資金來源於國會的撥款。國內四大AMC處置不良資產造成的損失,有相當壹部分也需要用公共資金來彌補。為了避免因資產處置中的大量累積損失而造成沈重的財政負擔,國家應盡快明確不良資產處置損失問題的解決方案。此外,要逐步建立商業銀行和AMC之間的風險收益承擔機制,雙方共同承擔不良資產管理和處置的收益和損失。在商業化轉型過程中,AMC可以進行財務重組。壹是核實AMC的政策性業務資產、負債和處置損失,確定國家應承擔的損失。其次,分離AMC保單業務的資產、負債和處置損失。最後,選擇合適的模式處理AMC的政策性業務虧損,包括發行特別國債模式和中央匯金公司模式。
完善相關配套政策措施。
壹是完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模式。AMC是非銀行金融機構,應接受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考慮到目前AMC運營中的強政策,財政部負責提出AMC最終虧損的解決方案。因此,可以考慮加強和完善以財政部為主要監管部門,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國資委參與和配合的監管體系。AMC成為商業運營主體後,監管部門可以調整為以銀監會為主體,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共同參與和配合。還可以考慮另壹種模式,即成立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監督協調委員會,可以由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等部門的人員組成。,並可吸收國內外專家作為顧問,統壹制定不良資產處置規則,監督協調AMC與商業銀行之間的不良資產處置工作。
第二,完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律環境。首先,要完善以破產法為代表的壹系列基本法律法規,保護投資者、貸款人和其他金融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此外,要進壹步完善AMC立法,應盡快修改難以適應市場發展的現有法律,為AMC的正常運行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第三,完善市場,提高資產處置效率。基於全國各地產權交易市場的現有網絡和渠道,通過合並、重組、增設功能等方式,充分吸納上述市場主體,形成高效、多層次、專業化的不良資產交易市場。要提高市場開放程度,加強市場交易工具的開發,豐富市場參與者的數量和種類,促進參與者行為的市場化和需求的多樣化。
第四,資產管理公司的有效運作需要壹些優惠政策。國家可以考慮由政府設立專門的信用擔保機構,為不良資產證券化的信用升級提供擔保。盡快建立統壹高效的不動產和動產擔保登記制度。擴大抵押物範圍,將動產引入抵押擔保實務和信用實務。建議減免不良資產處置中產生的轉讓費、評估費、登記費、土地出讓金、訴訟費、執行費等,AMC可考慮完全免稅。
註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業務範圍有哪些?
委托資產管理;投資管理;投資顧問;股權投資;企業資產重組、並購和項目融資;財務顧問;股權投資基金的委托管理;國內貿易;投資工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禁止的項目除外,限制類項目取得許可後方可經營)。資產管理公司的業務範圍:
(壹)金融機構剝離的本外幣不良資產的收購和經營;
(二)收回本外幣債務;
(三)出租、轉讓或重組收購的本外幣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
(四)將本外幣債權轉為股權,分期持有企業股份;
(五)資產管理範圍內公司的上市推薦和債券、股票承銷;
(6)經有關部門批準的不良資產證券化;
(七)發行金融債券和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財務和法律咨詢、資產和項目評估;
(九)按照市場原則對國內金融機構不良資產進行商業化收購、管理和處置;
(十)接受委托,從事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金融機構的清算業務;接受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有銀行的委托,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接受其他金融機構和企業的委托,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
(十壹)運用現金資本管理政策性和商業性收購不良貸款實物資產進行必要的投資;
(十二)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其他監管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活動。註:以上12項需銀監會審批;
概括為:(1,主要包括資產收購、管理與處置、資產重組、接受委托管理與處置服務、追加投資及其他經批準的業務。
2.管理和使用自有資金;受托或委托資產管理業務;與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咨詢業務;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資產管理業務。);未經批準的經營範圍:資產管理、投資管理、企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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