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違規辦理會計事項。第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依照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壹會計準則制度,辦理會計事務,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
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全省會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會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會計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實施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壹會計準則制度;
(二)組織實施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核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三)組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及評審工作;
(四)受理和調查處理會計人員的申訴、舉報,維護會計人員的合法權益;
(五)審查批準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對會計中介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六)對單位會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七)組織實施會計信息化工作,指導推進單位內部控制和管理會計工作;
(八)依法查處會計違法行為;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二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第七條 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未設置會計機構的,應當在有關機構中配備會計主管人員、會計人員;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會計代理記賬資格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並簽訂書面委托合同。
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向其下屬單位委派會計人員或者代理其下屬單位進行會計核算。第八條 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取得相應的代理記賬資格,方可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壹)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範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第九條 單位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置,應當符合內部控制規範的要求,嚴格實行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工作變動,應當經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第十條 大中型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應當設置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事業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經批準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
凡設置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的單位,在單位領導成員中不設與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職權重疊的副職。第十壹條 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負責組織本單位的財務管理、成本管理、預算管理、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及會計信息化等方面的工作,參與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分析和決策。
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依法行使職權。第十二條 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主管單位或者單位內壹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三年,其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會計從業資格。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評審及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