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災害造成的原材料凈損失應計入“營業外支出”。
(壹)營業外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其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不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捐贈支出、非常損失、存貨損失等。
企業應設置“營業外支出”科目,核算企業發生的各項營業外支出。
本科目可根據支出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3)營業外支出的主要會計處理。
①企業轉讓固定資產時,應先結轉固定資產原值和累計折舊,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收到雙方商定的價款後,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固定資產清算”;最後是結轉清理損益。轉讓價格低於固定資產賬面凈值的,借記本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算”科目。
②企業處置無形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其他費用,借記“累計攤銷”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賬面余額貸記“無形資產”,按借方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
(3)盤虧或毀損資產的凈損失,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後,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4)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