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大防範操作風險工作力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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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各銀監局:
當前,銀行機構對操作風險的識別與控制能力不能適應業務發展的問題突出。壹些銀行機構由於相關制度不健全,或者對制度執行情況缺乏有效監督,對不執行制度規定者查處不力,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薄弱,大案、要案屢有發生,導致銀行大量資金損失。為此,各銀行機構必須加大工作力度,進壹步采取措施,有效防範和控制操作風險。各銀監局要高度關註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操作風險問題,切實抓好本通知在基層的監管抽查工作。
壹、高度重視防範操作風險的規章制度建設。對無章可循或雖有規章但已不適應當前業務發展和基層行實際管理情況的,上級行應進行專門研究,及時制訂或修訂。對於基層行和有關部門就規章制度建設提出的問題,總行要認真研究,及時解決,不得延誤。對有章不循的,要將責任人調離原崗位,並嚴肅處理。
二、切實加強稽核建設。要不斷完善稽核體制,充實稽核力量,加強對稽核隊伍的培訓,提高政治業務素質。業務主管部門和稽核部門應對業務單位,特別是基層業務單位組織實施獨立的、交叉的突擊檢查,同時,要建立對疑點和薄弱環節的持續跟蹤檢查制度;總行及相關上級行要對跟蹤檢查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要強調有效性、嚴肅性和獨立性。
三、加強對基層行的合規性監督。對權力過大而監督管理又不到位的基層行,要重點加強監督,促其及時整改;要強加對權力的監管和監控,防止權力濫用和監督缺位。
四、訂立職責制,明確總行及各級分支機構的責任,形成明確的制度保障。各級管理人員特別是各行主要負責人和分管的高管人員,要認真履責,敢抓敢管,以身作則。對出現大案、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從嚴追究高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責任,並相應追究稽核部門及人員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隱瞞不報、上報虛假情況或檢查監督整改不力的責任。反復發生大案要案,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的單位,要從嚴追究有關高管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五、堅持相關的行務管理公開制度。對薄弱環節要定期自我評估,並請外審機構進行獨立評估。要進壹步擴大社會和新聞輿論對銀行的監督。對已發生的大案,可以披露的,要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及時詳細介紹整改規劃和具體措施,正確引導公眾輿論,爭取主動。通過公眾監督,防止銀行懈怠操作風險管理,防止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和濫用權力。各行高管人員要分工合作,壹級抓壹級,並註意對基層的抽檢,到問題多的地方去,深入調查研究,幫助基層解決問題。
六、建立和實施基層主管輪崗輪調和強制性休假制度,並確保這壹安排納入總行及各級分支機構的人事管理制度。要明確具體的操作程序和規定,並由人事部門按照規定就擬輪崗輪調和休假主管的頂替人員預先做好相應安排。稽核部門應對相關的制度安排和執行情況進行有效審計跟蹤。
七、嚴格規範重要崗位和敏感環節工作人員八小時內外的行為,建立相應的行為失範監察制度。稽核部門應就這些崗位、環節工作人員的買賣股票行為建立內部報告制度,要明確具體操作程序和規定。發現有涉黃、涉賭、涉毒、以及未報告的股票買賣和經商辦企業等行為的,要即行調離原崗位,並對其進行審計。要及時、深入了解情況,對行為失範的員工要及時進行教育,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八、對舉報查實的案件,舉報人屬於來自基層的員工(包括合同工、臨時工)的,要予以重獎;對堅持規章制度、勇於鬥爭而制止案件發生的,要有特別的激勵機制和規定。違法、違規、違紀的管理人員,壹經查實,壹律調離原工作單位,並嚴肅處理。
九、加強和完善銀行與客戶、銀行與銀行以及銀行內部業務臺賬與會計賬之間的適時對賬制度,對對賬頻率、對賬對象、可參與對賬人員等做出明確規定。同時,要改善管理理念,改進技術手段。
十、加強未達賬項和差錯處理的環節控制,記賬崗位和對賬崗位必須嚴格分開,堅決做到對未達賬和賬款差錯的查核工作不返原崗處理。要設立獨立的審核崗,建立責任復核制,必要時可由上壹級行對指定崗位進行獨立審核,並責成原崗位適時做出說明。
十壹、嚴格印章、密押、憑證的分管與分存及銷毀制度,堅決執行制度規定,並對此進行嚴格檢查,對違規者進行嚴厲懲處。
十二、加強對可能發生的賬外經營的監控。當日出單要核對,機器打印的出單要全部核對。要探索手工情況下的有效監控措施,以及網點通存通兌中多部門辦理業務等情況下向客戶驗證復檢的有效手段。
對新客戶大額存款和開設賬戶,要嚴格遵循“了解妳的客戶”(KYC)和“了解妳的客戶業務”(KYB)的原則,洞察和了解該客戶的壹切主要情況,了解其業務及財務管理的基本狀況和變化;對大額出賬和走賬,手續上必須按照不同額度設限,分別由基層行雙人驗核或由上級行獨立進行復審、批準。要建立與該客戶兩個以上主管熱線聯系查證制度。對老客戶也要做到經常抽檢稽審,超過壹定金額的,應由上壹級行和基層行的非直接業務經辦專崗進行,並註意與企業的相關熱線聯系人驗證,獲得確認。商業銀行要對所有客戶出賬業務的用途進行認真驗核,並嚴格遵循“了解妳的客戶業務單據”(KYD)的原則,熟悉並審核所有單據和關鍵欄目,嚴格把關。對於不配合的企業,要嚴格審核以前發生的業務,並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十三、迅速改進科技信息系統,提高通過技術手段防範操作風險的能力,支持各類管理信息的適時、準確生成,為業務操作復核和稽核部門的稽查提供堅實基礎。
各銀監局應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各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省級聯合社、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求其參照執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