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會計人員職業道德
第十七條 會計人員在會計工作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品質、嚴謹的工作作風,嚴守工作紀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第十八條 會計人員應當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鉆研業務,使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適應所從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條 會計人員應當熟悉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壹會計制度,並結合會計工作進行廣泛宣傳。
第二十條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壹會計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第二十壹條 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二十二條 會計人員應當熟悉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情況,運用掌握的會計信息和會計方法,為改善單位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第二十三條 會計人員應當保守本單位的商業秘密。除法律規定和單位領導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單位的會計信息。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各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會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的情況,並作為會計人員晉升、晉級、聘任專業職務、表彰獎勵的重要考核依據。 會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的,由所在單位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由會計證發證機關吊銷其會計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