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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的處理

會計科目及相應會計處理:

在2006年制定的《企業會計準則》和自2013年開始實施的《小企業會計準則》中設有應收賬款科目,科目編號為“1122”。

⑴應收賬款是指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應向購貨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收取的款項,主要包括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應向有關債務人收取的價款及代購貨單位墊付的包裝費、運雜費等。本科目核算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應收取的款項。為了反映應收賬款的增減變動及其結存情況,企業應設置“應收賬款”科目,不單獨設置“預收賬款”科目的企業,預收的賬款也在“應收賬款”科目核算。

⑵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在“長期應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⑶本科目按不同的購貨或接受勞務的單位設置明細賬戶進行明細核算。

⑷本科目的主要賬務處理。

①本科目發生應收賬款時,按應收金額,借記本科目,按照實現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收回應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②企業代購貨單位墊付的包裝費、運雜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墊運費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本科目。

③企業收到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現金金額小於該項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的,借記“壞賬準備”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收到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現金金額大於該項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的,借記“壞賬準備”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④企業接受的債務人用於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應按該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其他費用。

⑤將債權轉為投資,企業應按應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⑥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清償的,企業應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的債權的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⑸本科目期末余額在借方,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應收賬款;如果期末余額在貸方,反映企業預收的賬款。

壹、本科目核算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應收取的款項。

企業(保險)按照原保險合同預定應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可將本科目設為1122 應收保費科目,並按照投保人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金融)應收的手續費和傭金,可將本科目改為“1124 應收手續費及傭金”科目,並按照債務人進行明細核算。

不包括各種非經營活動發生的應收款項。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采用遞延方式收取合同或吸引價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在“長期應收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債務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發生的應收賬款,按應收金額,借記本科目,按確認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手續費及傭金收入”、“保費收入”等,科目。收回應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代購貨方墊付的包裝費、運雜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墊費用時做相反分錄。

四、企業與債務人進行債務重組,應當分債務重組的不同方式進行處理。

1、收到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款項小於該項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組債權人已計提的壞賬準備。

收到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款項大於該項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組債權已計提的壞賬準備。

以下債務重組涉及重組債權減值準備的,應當比照此規定進行處理。

2、接受債務人用於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應按該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借“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已計提的壞賬借“壞賬準備”。涉及增值稅的,還應進行相應處理。

3、將債權轉為投資的,應按相應股份的公允價值,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其他費用,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

4、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清償的,應當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債權的公允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