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公司、企業在會計核算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四)擅自調整利潤的計算和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
第四十條因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職務侵占以及其他與會計職責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