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出商品的主要賬務處理:對於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發出的商品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結轉銷售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
擴展數據:
發出商品是指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下,已發出但尚未收到貨款的產成品、自制半成品和包裝材料。在會計上,發出的商品不能作為銷售處理,只有在收到貨款後才能建立銷售。
為了反映和監督商品的發出和收回,應設置“發出商品”科目組織核算。
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和采購單位支付的運雜費借記本科目。收到貨款後,按發出商品的成本和收回的預付運雜費貸記本科目,采購單位退回的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也反映在本科目貸方。
為了簡化核算手續,平時發出的商品不反映在“發出商品”科目,而是登記在“發出商品登記簿”(見“發出商品登記簿”)。如果某個發出的商品在壹個月內收到貨款,就可以賣出去。
參考資料:
發出商品-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