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協會名稱:中國老年保健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從事老年保健工作的各界專家學者、熱心老年保健工作的有識之士、從事保健品生產經營的企業、科研機構、老年疾病防治機構等組成的全國性、綜合性、多學科、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促進老年保健事業的發展。發揮協會優勢,團結和組織專家學者、企業和社會力量,開展老年人保健防病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協會在衛生部和民政部的領導下,遵守憲法、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全心全意為全社會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服務,努力營造積極老齡化的社會環境。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衛生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協會地址:中國北京。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包括學術研究、信息交流、業務培訓、國際合作、咨詢服務、會議展覽、醫療保健、健康教育、項目推廣、設立實體等。
壹是組織動員各種力量,開展老年人保健防病科普宣傳。
二、組織醫療衛生專家、科研工作者、老年病防治機構。為老年人和保健機構提供技術和咨詢服務,開展老年人保健和疾病研究。
三、開展各種培訓活動,提高老年保健技術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水平。增強老年人的自我保健意識和保健能力。
四是開展國內外老年保健領域的學術交流,廣泛聯系國內外老年保健生產企業、科研機構、社會組織和專家學者,搭建老年保健信息網絡平臺,服務全社會的老年事業。
五、開展國際合作,與有關國際機構建立聯系,組織有關專家學者考察交流,廣泛合作推薦中國傳統保健理念、保健食品和用品。
六、發展滿足老年人特殊要求的老年用品市場和成立相關實體。
七、接受政府委托和政府主管部門支持的項目,並在其指導下從地方向全社會推廣,使其更廣泛地惠及老年人。
八、整合社會資源,建立中國傳統保健醫療專門機構,為老年人提供醫療康復服務。
主辦會議和展覽,總結交流、學術研究成果和工作經驗,協助老齡產業開展宣傳活動。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第壹,支持本協會的章程;
第二,有加入這個協會的意願;
三是在本協會業務(行業、學科)領域有壹定影響力。
四、團體會員應是與老年保健事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願意參加本協會的活動,支持本協會的工作,可以申請成為本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九條入會程序:
第壹,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四、各省(市)老年保健協會應為協會的當然會員。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參加這個協會的活動;
第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第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第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繳納會費;
動詞 (verb的縮寫)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壹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出。理事無故壹年不參加本會會議和活動,常務理事無故半年不參加本會活動或連續兩次不參加會議,視為自動退出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解聘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董事的選舉和罷免;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
5.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應經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負責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是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5.決定成員的吸收或罷免;
六、在國家政策範圍內,可以聘請名譽副會長和名譽理事出國;
七、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8.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九、領導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Xi。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九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18、1、3、5、6、7、8、9條的權利,對董事會負責(常務董事人數不超過65,438人+董事人數的0/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必要時可以隨時召開。特殊情況可采用交流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專職;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協會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社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是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工作;
檢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提名副總裁人選,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處理協會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協調分支機構、代表處和實體的工作;
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決定辦事處、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包括對協會辦公室幹部的獎懲、考核和日常管理。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
1.會員費;
第二,捐款;
第三,政府資助;
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社會捐贈或者補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信息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協會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經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壹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會的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00年7月1日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在協會整頓期間報民政部批準,並於2000年3月1日經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協會統壹設計和制作會員卡和會徽。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