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法律主管簽字,可以作為起訴的法律證據。但只能證明工作上的錯誤而不能證明別人。。《會計法》第四十壹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總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督交接;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單位負責人監督交接。必要時,主管單位可派人監督交接。”這是關於會計人員交接的法律規定。看來單位負責人沒監管好,不然也有責任。
不對。財務交接不僅要看余額,還要審核業務的實質;但要看經濟業務指標和審計涉及的金額。如果只是幾千元的經濟糾紛,花幾萬元審計也沒人做。
根據經驗,餐飲行業表外賬還是比較普遍的,法人代表不願意審計,蘿蔔帶出泥。就“原告起訴單位會計,訴訟與會計交接和經濟有關”這壹案件而言,如果原告有證據,被告又無法反駁,我想妳比我更清楚該怎麽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