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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賬損失會計處理是什麽?

壞帳損失是指企業無法收回部分的應收款項而發生的損失。在我國實際工作中,這部分損失,不得列入費用成本,而是作為營業外支出的財產損失處理。發生損失經上級主管部門和企業領導批準轉銷時,借 (或減)記利潤帳戶 (營業外支出項目) ,貸 (或減)記有關的應收款項帳戶。

壞賬損失是已經確認應收而又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所產生的損失。按照有關會計準則,具有以下特征之壹的應收賬項,應確認為壞賬損失: ?

(1)因債務人單位撤銷,依照企業法進行清算後,確實無法追回的應收賬款;?

(2)因債務人死亡,已經無遺產可供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認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

擴展資料:

壞賬損失的核算方法有兩種:壹是直接轉銷法;二是備抵法。

直接轉銷

直接轉銷法是指在壞賬損失實際發生時,直接借記“資產減值損失-壞賬損失”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這種方法核算簡單,不需要設置“壞賬準備”科目。關於直接轉銷法,我們還應掌握以下兩個要點:

第壹,該法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

第二,在該法下,如果已沖銷的應收賬款以後又收回,應做兩筆會計分錄,即先借記 “應收賬款”科

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壞賬損失”科目;然後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備抵法

備抵法是指在壞賬損失實際發生前,就依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估計損失,並同時形成壞賬準備,待壞賬損失實際發生時再沖減壞賬準備。估計壞賬損失時,借記 “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壞賬準備”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

壞賬損失實際發生時(即符合前述的三個條件之壹),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已確認並轉銷的應收款項以後又收回時,借記“應收賬款”,貸記“壞賬準備”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

至於如何估計壞賬損失,則有三種方法可供選擇,即年末余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和銷貨百分比法。

應用年末余額百分比法時,壞賬準備的計提(即壞賬損失的估計)分首次計提和以後年度計提兩種情況。首次計提時,壞賬準備提取數=應收賬款年末余額×計提比例。

例:(1)2008年末提取壞賬準備200000元

借:資產減值損失200000

貸:壞賬準備200000

(2)2009年六月發生壞賬22000元

借:壞賬準備22000

貸:應收賬款22000

審計方法

確認審計

1、嚴格甄別壞賬損失是否屬因應收款內容,有無不屬應收款內容卻列入應收款,造成人為的“壞賬”。

2、有無逾期未滿三年的應收賬款都按壞賬損失處理的現象。

3、有無虛假的壞賬損失,如企業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虛開銷售收入,形成壹筆假的應收賬款,又不及時清理,掛賬三年以上,名義上形成壞賬損失。

提取審計

在審計中下列各項按規定不應列入計提範圍:

1、計劃對應收賬款進行重組的;

2、同關聯方發生的應收賬款;

3、其他逾期款項,但無確鑿證據證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

另外,對企業持有未到期的應收票據和預付款不能直接計提壞賬準備。應收票據雖然屬於應收款項,相對地說應收票據發生壞賬的風險比較小。

尤其是銀行承兌匯票,即使有確鑿的證據表明企業持有的未到期應收票據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也只有在應收票據票面金額轉入應收款後,才能計提壞賬準備。

處理審計

企業為核銷壞賬準備的提取和轉銷,會計上應設置“壞賬準備”科目。企業提取壞賬準備時,應借記“管理費用”,貸記“壞賬準備”科目;壞賬損失實現轉銷時,應借記“壞賬準備”,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但在會計實務操作中,有些企業為了簡化核算,對已確認的壞賬損失又收回的,會計分錄直接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壞賬準備”。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對於已確認的壞賬損失,以後又收回的,應先恢復應收賬款明細,再將收到的款項增加銀行存款,減少應收賬款。

這樣,壹方面便於分析債務人財務狀況,反映出債務人企圖重新建立其信譽的願望,另壹方面使“管理費用”和“壞賬準備”這兩個會計科目核算更加清晰,對這壹現象審計中應加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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