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創業初期,壹般都是幾個人合夥有錢出錢,沒錢出力!當然,“錢”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機器設備。
對於企業來說,投資者不管投入的是錢,還是機器設備,從本質來說並沒有區別。
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機器設備時,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
如果投資者可以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而被投資企業也是壹般納稅人,則進項稅額也可以抵扣;如果企業不能提供發票,機器的入賬價值不僅不能確定,機器的折舊也不能在企業稅前扣除。
另外,如果機器的價值大於投資者的持股比例,其差額需要記在“資本公積”裏面。也就是說,投資者如果是初始創始人,肯定不會存在這樣的問題。
如果投資者是後來者,企業的勝利果實當然不能讓他白拿。在這樣的情況下,就會存在股權溢價的問題。即後來的投資者,即使和初始創始人投入壹樣的資金,獲得的股權也會比初始創始人少。
如果投資者在轉讓固定資產時,同時提供了發票,不管發票是增值普通發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器設備的計稅基礎就是發票上面的價值。
當然,被投資企業是壹般納稅人的情況下,如果是增值稅普通發票,就是發票的含稅金額作為計稅基礎;如果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就是發票的不含稅價格,作為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
機器設備的計稅基礎,就是企業可以在稅前扣除的總額。企業可以使用合適的折舊方式,使固定資產的價值得到實現。
上面討論問題的時候,是把投資者當作企業進行考慮的。但是投資者不僅可能是企業,也可能是自然人。在投資者是企業的時候,企業的會計會把相關問題處理好的。
如果,投資者是個人的情況下,被投資企業就是需要協助自然人完成涉稅工作了。
其實不管是個人還是企業,沒有發票肯定不行。企業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個人只能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對於被投資者企業來說,發票壹定要獲得,要不然後期麻煩事太多。
而且,自然人在代開發票的時候,也是需要繳納稅費。代開發票使,自然人需要繳納的稅費有增值稅及附加、個稅以及印花稅等。需要註意的是,印花稅的金額雖然不大,但是很多經濟行為都是需要繳納印花稅的。
不管是個人還是企業,用固定資產進行對外投資時,都是按照視同銷售的情況,進行處理的。在這樣的思路下,相關業務的涉稅處理,才能完美地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