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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註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實行許可證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充分發揮註冊會計師在證券、期貨市場中的中介作用,保護投資者和社會公眾的合法利益,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的規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及有關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財政部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註冊會計師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必須取得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是指證券、期貨相關機構的會計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實收資本(股本)的審驗及盈利和預測審核等業務。

本規定所稱證券、期貨相關機構,是指公開發行股票與上市交易的公司,證券、期貨專營、兼營機構和證券、期貨交易場所等。

本規定所稱證券,包括股票以及可轉換債券、投資基金等具有股票性質、功能的證券。

本規定所稱期貨,包括商品期貨、金融期貨等。第四條 註冊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時,不受行政區域、行業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

證券、期貨相關機構有權自主選擇具有許可證的事務所。第二章 申請許可證的條件第五條 註冊會計師申請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所在事務所已取得許可證或者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的條件;

(二)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三)有執行獨立審計業務三年以上的經歷;

(四)年齡不超過60歲;

(五)以往三年內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執業準則、規則的行為並年檢合格。

註冊會計師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考試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第六條 事務所申請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經與掛靠單位脫鉤;

(二)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內部質量控制健全,並在以往三年內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執業準則、規則的行為;

(三)具有8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考試合格證書或者已經取得許可證的註冊會計師(不含分支機構註冊會計師);

(四)專職從業人員不少於40人(不含分支機構人員),其中60歲以內人員不少於30人;

(五)註冊資本、風險基金及事業發展基金總額在300萬元以上。

由註冊會計師發起設立的事務所,有6名取得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並已經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三年以上的註冊會計師,可以不適用前款規定。第三章 許可證的申請與審批第七條 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要求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申請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應當在規定的受理申請時間內向財政部、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第八條 註冊會計師申請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應當按照規定填寫《註冊會計師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申請表》。第九條 事務所申請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壹)事務所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申請報告及《事務所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申請表》;

(二)註冊會計師填寫的《註冊會計師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申請表》或者許可證復印件;

(三)事務所填寫的《事務所註冊會計師壹覽表》、《事務所業務助理人員壹覽表》及《事務所聘用的其他專家和技術人員的情況表》;

(四)最近三年的年度會計報表,事務發展基金、風險基金的計提及使用情況說明;

(五)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務所,應當提供有許可證的註冊會計師承辦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前三年會計報表審計及上市公司年度審計的有關報告復印件及業務簡歷。第十條 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的申報材料,由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審查並提出意見後,同時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對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對申報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質量進行抽查。第十壹條 經審核合格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由財政部會同中國證監會批準並予以公告,並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辦理頒發許可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