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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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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回復1

被調查人:姓名,性別,年齡,國籍,職位,職務

被申請人就_ _ _ _ _ _ _ _ _ _ _案作出如下答辯

壹、被申請人不欠被申請人貸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法院應當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被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借款屬實,但不是借款65,438+000,000元,而是僅借款65,438+000,000元,已全部歸還。

在_ _ _ _ _ _ _ _ _ _年的某壹天

因為被申請人當時比較著急,雙方又是朋友,所以被申請人在借條上只寫了小寫?1萬元?而不是大寫的寫?壹萬元?。

貸款到期後,被申請人已按期向被申請人歸還貸款本息。被申請人要求借款時,被申請人逃避借款,找不到,說給被申請人開收據就夠了,於是被申請人給被申請人開了復印件?收到_ _ _ _ _ _ _ _ _償還貸款本金10,000元,利息300元?。

並向被申請人出具回執。

故被申請人已將所欠被申請人的款項全部返還,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2.被調查者持有什麽?100000元?借據塗改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被申請人僅向被申請人借款65,438+00,000元,其出具了什麽?1萬元?被告持有的借據?100000元?欠條是塗改後形成的。背後是什麽?0?是在答辯人後面加的,不是答辯人的筆跡。

按照法律規定,變造的證據沒有證據?真相?的特點,所以它不能作為依據。

綜上,請求法院查明事實,駁回被告的訴訟請求,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我在此傳達

_ _ _ _ _ _ _ _ _人民法院

被申請人:_ _ _ _ _ _ _ _ _(簽字或蓋章)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附件:本答辯狀復印件_ _ _份;

_ _ _ _ _ _ _ _ _份證明材料。

貸款答辯範文2

被告高殿國,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天津市寶坻區霍各莊鎮劉巨莊村10排17號。

被告梁宗滿,女,1956年2月25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天津市寶坻區霍各莊鎮劉矩村10排17號。

原告高,女,1973年6月8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北京市大興區黃孫湧華北巷2號樓4單元301號。

案由:法定繼承糾紛。

應訴的事實和理由:

1.原告:高是高慶友(二叔)與陳英(二姨)的養女,但據被告高殿國稱,至今不存在法律上的收養關系。請問法官,沒有收養關系的養女合法嗎?被告要求法院讓原告出示她的收養關系及相關證明。

二、原告訴我的?被告?占用高清友(二叔)、陳英(二姨)、三室、庭院,被告認為與事實不符。

原因是被告(叔叔的)高青朋友1990到12從北京回家,路過寶坻河時不巧忙。

但當時沒發現。因為河邊冰雪覆蓋,單位以為我回家了,其實家裏沒人。我夫妻和我全家動員親朋好友,在周圍找了整整壹百天,終於在我們村的南寶坻河找到了高清友(叔叔)的屍體。當時天冷,是我夫妻兩人雇了很多人把我叔叔打撈上岸,運回家。

回國後,被告父親高青來了(已故),高青富(姑父),家裝大姑,其二姑陳英(已故),原告高也參加了四家鄉舉行的家庭會議,四家鄉定為被告高殿國及其妻(姑父)高青的喪禮。

葬禮:宴請25桌,吹班24個工人,壹口大棺材。是被告夫婦抱頭喪,揚帆易拉罐。

我二叔的葬禮?還要找打撈?* * *總花費約六千八百元。

二叔喪事辦完後,二姨陳英首先提出,四老父母壹致讓原告高赴京接班。

家庭中的三個房間和庭院歸被告及其妻子所有。

二姨陳英與被告共同生活。

第三,自從二叔去世後,二姨身體壹直不好。她是被告夫妻。她讓醫生去買藥。經過多年的治療,她的健康狀況有所改善。

當時二姑、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翻翻三房,因為被告當時經濟基礎差,沒有翻翻,但土墻頭也塌了。是被告人從後白廟窯買了2萬塊紅磚打包。

是被告人在1993年秋天打了壹口70米深的壓井,當時在現場種了十棵核桃樹。在過去的二十年裏,被告壹直小心翼翼地管理著房子和院子,院子裏沒有雜草。

1997,原告高以照顧孩子為由,將(二姨)陳英帶到北京。不到十天,她二姨因為適應不了北京狹小的空間生活,著急上火得了腦出血,整天迷迷糊糊的。她活了壹年,幾乎沒有積蓄了。她壹直過著悲傷的生活,老人總是想回家。但是,由於最近政府對我居住地區的幹預。

二姨陳英去世後,原告將骨灰盒帶回家,被告安排人將二姨安葬。

後原告高以被告侵占房屋基地為由起訴被告高殿國,後又以房產糾紛起訴被告。這些事件壹下子讓高馬德顛國和梁宗滿感到很委屈。

茲提出上述抗辯,請求駁回高的無理訴訟。

被申請人:高殿國、梁宗滿。

20xx年x月x日

貸款糾紛辯護範文3

被申請人:浙江* *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地址:濟南市史靜西路。

負責人:何* *,職務:經理。

被申請人就與被申請人的借款糾紛案作如下答辯:

1.被告起訴沒有真實證據,起訴用的兩張借條是偽造的。被告從未向被告借錢。本案的真實情況是,被申請人使用偽造的借條,利用工作之便,盜取公章和個人印章,編造借款事實。

希望通過起訴妳院達到非法占用被申請人資金的非法目的。

原因如下:

1.被申請人提供的兩張借條存在明顯瑕疵。

首先,按照正常的借款規範和習慣,申請人借款,尤其是最高70萬的借款,借款雙方必須簽訂借款協議,雙方不了解的必須有擔保人或抵押物,借款人必須簽字確認。

但被申請人提交的兩份借條均為打印件,除公章和私章外無任何人簽名,也無被申請人負責人簽名,明顯是被申請人利用工作中能夠掌握公司公章的便利條件偽造的。

其次,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20xx第0364號鑒定意見是什麽?名義時間?20xx 65438+10月19?然後呢。20xx年6月27日?就憑兩張借條?浙江* *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公章不應該在名義時間段內形成。

兩張借條上的公章和20xx年4月的印章?20xx年9月的樣品有相同的油墨顏料成分。

在之前的兩次法庭調查中,被調查人都表示,借錢的時候,他帶了20萬元和50萬元現金到被調查人辦公室交給* *,然後* *給他壹張借條,借條上蓋了公章和姓名章。

如果被申請人陳述事實,那麽該借條加蓋公章的時間與司法鑒定中分析的事實不符,也就是說,涉案的兩張借條存在瑕疵,不能獨立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

2.本案被申請人是被申請人聘用的副經理,與被申請人的負責人在同壹辦公室工作。而且,由於本案被申請人在公司擔任重要職務,被申請人經常委托本案被申請人帶著公司公章和印章外出辦理投標和合同簽訂事務。因此,被申請人有掌握和使用被申請人公章和印鑒的便利,偽造借條是有條件的。

3.在兩張借條標註的借款期間,被申請人不需要資金,被申請人賬戶資金充足。而且被申請人的上級公司剛剛撥付給被申請人壹大筆款項(有銀行憑證為證),根本不需要借款,更不用說高息借款了。被申請人所稱的借款理由不存在。

4.如果被申請人真的向被申請人借了70萬元,公司的財務賬本、業務往來、銀行賬戶上壹定會有記錄,公司的會計、出納也壹定會知道。但是,在被申請人的財務賬本和銀行賬戶中,並沒有這兩筆借款的記錄,公司內部也沒有人知道這兩筆借款,也沒有從被申請人和任何人那裏聽說過。

顯然,這兩筆貸款根本不存在。

其次,以下被告陳述了本案的壹些事實:

20xx 165438年10月24日,被申請人* *負責人要求被申請人收取公司在東營市* *縣項目保證金120000元,被申請人將90000元存入被申請人開立的個人賬戶。20xx 65438年2月3日,被申請人將被申請人公司的保證金全部返還給被申請人。

如果被申請人真的向被申請人借款70萬元,逾期不還,那麽被申請人就應該與被申請人協商還款,用借款沖抵存款。

這也是與日常生活經驗嚴重不符的情況。

20xx 65438+2月7日,被申請人收到銀行通知,被申請人賬戶被淮陰法院凍結。

回答者非常驚訝,想不通這是怎麽回事。最後,被申請人的會計到法院,發現被申請人起訴。

被調查人* *的負責人立即從外地趕回,當晚找到被調查人家裏詢問情況,但被調查人回避。

假設被申請人真的向被申請人借了70萬,逾期未還,為什麽被申請人不敢面對被申請人?為什麽不向回答者要呢?為什麽不敢和被調查人協商還貸問題?

後來被申請人找到被申請人的兒子了解情況,被申請人的兒子表示不知道此事。

但被告向公安局報了案。

公安局已向相關人員備案。

20xx年4月14日,法院組織雙方進行法庭調查,被申請人當庭表示,70萬元是自己的積蓄,自己放在家裏,直接從家裏拿到被申請人辦公室交給* *,等等,嚴重違反常識。法庭調查結束時,被調查人拒絕在調查筆錄上簽字。

被申請人原是中鐵建工集團建工部下屬機械廠普通工人,月薪1300元,20xx年下崗,下崗生活費每月205元。

被調查人妻子也是本單位普通工人,20xx年退休,月薪1400元。

被調查者的家庭成員都是工薪階層,他們仍然住在五六十平米的房子裏。家裏並不富裕。按照我們的理解,70萬元應該很難讓這樣壹個普通的工薪階層家庭攢下壹輩子。

被告撫養了壹兒壹女。被調查人根據被調查人的收入和撫養孩子、生活費的情況,可以存70萬元,顯然不成立。

被申請人當庭表示,這70萬元壹直放在家裏,沒有存入銀行。

對於這種說法,如果隨便問誰的意見,都會覺得是假的。

基於以上種種,被申請人關於借款事實的陳述有違正常的借款關系。

3.被申請人有掌握被申請人印章的便利,進壹步證明涉案兩張借條不能獨立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

事實上,無論是被申請人還是其負責人,都沒有私下向被申請人借錢。

雖然被申請人提供的借條上的公章和姓名章確實是被申請人公司的印章,但被申請人作為被申請人的副經理,有單獨臨時使用該印章辦理業務的便利。

被申請人曾是被申請人聘用的經理助理,自20xx 10至20xx 110在被申請人公司工作三年以上。

其實20xx 65438+10月?6月公司成立不久,被申請人在被申請人公司時間不長,但被申請人的負責人相信被申請人,因為他剛從浙江到濟南,不熟悉這裏的情況。

回答者當時也很熱心幫忙(找房子,買辦公用品,配公司鑰匙等。).正是對被調查人的信任,讓他放松了警惕,給了被調查人很多掌握公司印章的機會。

在此期間,答辯人負責公司的工程招標、簽訂合同、采購材料、管理工人、發放工人飯票、生活費等重要工作。

也是被調查人在工地食堂的飯票上蓋章,多名工人作證。

事實上,直到被申請人提起訴訟,被申請人才第壹次看到這兩張借條。客觀事實應該是,被申請人打印了兩份涉案欠條,並利用職務之便加蓋了自己的公章和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