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情節不嚴重,不構成犯罪。
現行《會計法》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的處罰。
根據現行刑法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在帳簿上多報支出或者漏報、少報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不繳納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不滿30%,偷稅數額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的。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且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受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