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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國有企業產權變動檔案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國有企業產權變動檔案管理,防止國有企業檔案在產權變動過程中流失,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企業檔案,是指國有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等各種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第三條本市國有企業(含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下同)的兼並、破產、整體出售、股份制改造、與外商合資合作經營等產權變動的檔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整體承包和租賃的國有企業檔案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第四條市、區(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國有企業產權變動檔案管理進行監督和指導。

國有資產委托運營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國有企業產權變動檔案處置的管理。

工商、財貿、建設、外經貿、國資、體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國有企業產權變動檔案管理的監督和指導工作。第五條國有企業產權變動前,國有資產委托運營機構應當設立由下列人員組成的檔案處置機構:

(壹)國有資產委托運營機構的檔案人員;市、區(市)直屬國有企業應當有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

(二)資產清算組織的有關人員;

(三)企業檔案工作負責人和檔案管理人員。第六條國有企業產權變動檔案處置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檔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二)檢查企業的全部檔案,登記破損和丟失的檔案;

(三)根據企業產權變動的實際情況,制定檔案處置方案;

(四)根據檔案的不同流向,編制移交檔案清單,承擔檔案移交工作;

(五)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檔案處置情況;

(六)其他相關職責。第七條國有企業應當收集、保存產權變動前的全部企業檔案及其目錄,確保檔案的完整和安全。

國有企業在產權變動過程中不得擅自處置和銷毀檔案。第八條國有企業檔案管理人員在檔案處置工作完成前不得調離崗位,檔案庫房、設施和必要的辦公設備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條國有企業被國有企業並購或全資收購的,其檔案歸並購方企業所有。第十條國有企業破產或者被非國有企業兼並、控股、收購的,其檔案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基建、設備、儀器檔案應確定其所屬單位;

(二)以無形資產形式有償轉讓的檔案,其權屬由雙方協商確定;

(三)會計檔案、員工檔案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四)其他檔案按照有關規定向綜合檔案館移交或者保管,或者向資產委托經營機構移交,或者指定相關企業保管。第十壹條《國有企業與外國投資者合資合作協議》生效後形成的所有檔案,在協議終止後由中方保存。第十二條國有企業實行整體承包、租賃的,其檔案由發包方、出租方按下列方式保存:

(a)由締約方和出租方保管;

(二)由承包方和承租方保管(屬於商業秘密。檔案和員工檔案除外)。

國有企業整體承包和租賃期間形成的檔案,由承包方和承租方負責收集、整理和保管。承包和租賃期滿後,承包方和承租方應發包給出租方,並有權使用。第十三條其他公用企業被國有企業整體兼並或收購的,其檔案歸兼並、收購後的國有企業所有。

非公有制企業被國有企業整體兼並收購,其基本建設、設備儀器檔案、會計檔案和職工檔案按照《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處理;其他文件根據合同確定。第十四條國有資產委托運營機構應當在國有企業產權變動前,將產權變動申請文件抄送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第十五條國有企業被非國有企業兼並、整體收購、控股,國有資產委托運營機構應當在檔案處置前,將檔案處置方案報送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第十六條國有企業產權變動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將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檔案處置的審查意見作為國有企業產權變動審批的必要條件。第十七條檔案的移交和檔案代管手續的辦理,應當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國有資產委托運營機構的監督和指導下進行。移交方應當制作檔案材料清單,移交方、監管方應當分別在移交或者代管檔案清單上簽字,並分別保管檔案移交(代管)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