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扣是指賣方從買方支付的商品款項中按壹定比例返還給買方的價款。
回扣按照是否采取賬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簡單分為兩種,即“賬內明示”的回扣、賬外暗中的回扣。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暫行規定》中規定的回扣,都是賬外暗中的回扣,也就是商業賄賂的典型行為方式。
《暫行規定》第5條第2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賬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壹定比例的商品價款。”但是,如果斷章取義地從本法所稱回扣或本規定所稱回扣中提取回扣的概念,那麽得出的結論將是片面的,因為它忽略了記入賬內的賬內明示回扣,也就會產生所有回扣都能構成商業賄賂的錯誤印象。
傭金和回扣的區別為:
1、傭金是由經營者付給中介人或居間人的,而回扣則是付給交易相對人。
2、傭金是以明示的方式公開支付的,回扣是秘密給付的。
3、傭金是履行居間合同的形式,是支付給中間人的正當的勞務報酬,回扣是利用交易相對人權力來獲取交易機會;傭金不僅要規定於合同中,而且要按正規程序出具票據、記入會計賬目,繳納稅收,回扣既不入賬,也不納稅,屬黑色收入。
4、回扣的最顯著特點是賬外收入,即沒有進入正常的會計財務賬,而傭金必須以明示並如實的方式進行,必須反映在正規的會計財務賬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