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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滑活動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對我國輪滑活動的管理,保障和促進其持續、健康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體育法》和《全民健身計劃綱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輪滑活動是指使用各種滾軸類鞋、板等類似器材(主要包括單排輪滑鞋、雙排輪滑鞋、滑板等)在各種場所進行的速度輪滑、花樣輪滑、輪滑球和極限輪滑(滑板)以及經國家體育總局審定的歸類項目的競賽、訓練、表演、培訓、技術交流、娛樂等活動。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的輪滑活動和代表中國參加國際輪滑活動的組織和人員。第四條 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主管全國的輪滑活動,中國輪滑協會具體組織實施管理。

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含人民政府授權管理體育工作的機構,下同)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輪滑活動進行管理。地方各級輪滑協會(未成立輪滑協會的可以由體育總會代行職能,下同)協助本級體育行政部門做好相關工作。第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作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加入輪滑協會,加入輪滑協會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參加輪滑活動方面享受優待。第六條 中國輪滑協會負責實施對輪滑活動場所(含綜合性娛樂設施中開展輪滑活動的場所)的等級評定;負責實施對輪滑項目從業人員(包括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健身指導員和管理人員等)的資格認證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地方各級輪滑協會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上述場所和人員實行管理。

輪滑活動從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和資格認證,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有償服務。第七條 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國際性輪滑活動以及代表中國參加的國際性輪滑活動,必須由國家體育總局社會體育指導中心統壹組織,並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後進行。

舉辦全國性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輪滑活動,必須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批。

在各級行政區域內舉辦的輪滑活動,由相應地方體育行政部門自行審批、管理。第八條 承辦輪滑活動的單位,其廣告、贊助、資金、物品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並自覺接受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管理和監督。第九條 在從事輪滑活動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的,由各級輪滑協會根據有關法規予以處罰。第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從事輪滑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在本辦法頒布之日起壹年內,前往本級體育行政部門或輪滑協會補辦有關手續。第十壹條 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臺灣地區的輪滑活動,在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