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並中取得資產、負債入賬價值的確定
合並方對同壹控制下吸收合並中取得的資產、負債應當按照相關資產、負債在被合並方的原賬面價值入賬。其中,對於合並方與被合並方在企業合並前采用的會計政策不同的,在將被合並方的相關資產和負債並入合並方的賬簿和報表進行核算之前,首先應基於重要性原則,統壹被合並方的會計政策,即應當按照合並方的會計政策對被合並方的有關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後,以調整後的賬面價值確認。
2.合並差額的處理
合並方在確認了合並中取得的被合並方的資產和負債的入賬價值後,以發行權益性證券方式進行的該類合並,所確認的凈資產入賬價值與發行股份面值總額的差額,應記入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的余額不足沖減的,相應沖減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以支付現金、非現金資產方式進行的該類合並,所確認的凈資產入賬價值與支付的現金、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相應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的余額不足沖減的,應沖減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
合並後發生的費用直接計入合並後的企業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