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村會計如果不是村委會成員,壹般是由村委會選聘,或者由村委會成員中有會計資歷的同誌兼任。但無論是何種任用辦法,村委會都應該通報或者告知村民,村民有知情權和建議權。上級政府部門不會給予指示,但可以根據情況予以推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根據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衛生與計劃生育等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下屬委員會的成員。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衛生與計劃生育等工作。
第十壹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第三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聘用人員,應當接受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其履行職責情況的民主評議。民主評議每年至少進行壹次,由村務監督機構主持。 村民委員會成員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其職務終止。